行人被違停車擋住?駕駛未禮讓罰6千元 喊冤仍吞敗訴

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駕駛小清(化名)今年6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一處路口,因被檢舉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雖然小清抗議是路邊違停車輛擋住行人,加上右前方機車並行,導致沒有注意到行人,並非故意不禮讓,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沒有採信小清的說詞,裁定駁回。

▲▼過馬路,斑馬線,行人,路人。(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小清聲稱當時行人被違停車輛擋住,他並非故意不禮讓。(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清今年6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一處路口,因民眾檢舉,被警方以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舉發,事後收到6000元罰鍰的罰單,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小清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表示,當時行人雖然站在行人穿越道上,但位置恰好在路邊違停車輛前方,加上他的右前方同時有機車並行,才會沒有注意到行人,他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並以低速通過路口,這件事情是客觀環境造成的,而非故意或重大過失違規。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相關影像證據內容,發現小清的汽車通過行人穿越道之前,行人確實已經站在行人穿越道上,接著機車騎士向右靠,此時小清和行人之間沒有明顯遮蔽物,他卻繼續直行通過行人穿越道,與行人間之距離不到2組枕木紋,期間沒有明顯減速。

法官認為,小清主觀上有可非難及可歸責性,他的說詞難認可採,最終裁定駁回他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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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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