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一名邱女到台中玩,結果在台中車站公車月台踩空跌倒,法院認為中市府管理有疏失判國賠。(圖/翻攝司法院判決書系統)
記者許權毅/台中報導
台北一名邱女搭火車到台中玩,結果在公車轉運站踩空跌倒骨折,發現月台標線髒到無法看清、燈光不足,提出國賠。法院委外檢測後,發現明亮度不符規定,且應為明亮黃色的標線甚至嚴重退色,髒到跟車道融為一體,判中市府賠償30萬餘元。
邱女主張,搭火車到台中後,轉而到車站下的公車轉運中心,結果該處C月台與公車車道連接處,有20公分高低落差,踩空跌落到車道上,導致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等傷害。現場因為月台燈光昏暗、站台邊緣標線斑駁,已經無法看清,並無警語標示,認為台中市政府交通局應賠償54萬8039元。

▲事發月台跟車道有20公分落差,但標線明顯髒污。(圖/翻攝司法院判決書系統)
交通局抗辯,事發地兩側均有自然光源,事發時間為13時許,日照充足。現場緣石標線無標示不清,可清楚辨識月台與車道之間高低落差,並無設置或是管理缺失。退一步言之,倘若認定邱女有理由,醫療費用等無意見,但精神慰撫金42萬部分,請法院依法再認定。
中院查,該月台是依照車站月台平均照度值(75~150Lux)設計,經過京鴻公司鑑定照明度,發現平均照度只在49.51至65.48Lux,平均只有59.86Lux,顯見照明管理有欠缺。

▲▼依據標線設置規則,標線顏色應為上圖顏色,但實際顏色已經退色嚴重(下圖)。(圖/翻攝司法院判決書系統)

又,現場C月台緣石標線,應以準則明定CNS 1333 路線漆「黃色:色樣第十八號」。但現場畫面可見,標線已經難以辨認,與原漆差異甚大、嚴重退色,甚至已經跟車道融為一體,難以辨認,失去標線功能,可能導致行人未注意到落差。
綜上,認定交通局有疏失,邱女主張之醫療費、復健器材、不能工作損害、交通費等,合計12萬7939元有理由;精神慰撫金則考量兩造身分地位、情節等,25萬較為適當。合併判37萬7939元,但邱女未注意落差,也未查看地面,自行負擔2成責任,經計算後,中市府應賠償30萬23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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