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女部屬「穿比基尼露刺青」!性平女講師涉性騷記過...喊冤被打臉

▲▼ 除毛,蜜蠟,夏季,夏天,除毛刀,比基尼。(圖/pixabay)

▲性平女主管對女性部屬說「妳是不是要穿比基尼,別人就能看到妳漂亮的刺青」涉權勢性騷擾遭記過處分。(圖/pixabay)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女主管,因對女性部屬說「妳是不是要穿比基尼,別人就能看到妳漂亮的刺青」、「那你都不能穿短裙」等言語,遭認定構成「權勢性騷擾」,被記1小過、3年內不得擔任性平講座講師,並須接受性平輔導。該主管不服主張言論屬善意關心且程序有瑕疵向法院提起訴訟。不過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駁回其訴,全案仍可上訴。

依據判決書指出,原告擔任彰化某事務所主任。在辦公室公開表示「妳是不是要穿比基尼,別人就能看到妳漂亮的刺青」,當部屬談及暈眩病症時,回應「那你都不能穿短裙」。

原告在法庭上主張,該名部屬平時不避諱展示胸前刺青,在鼓吹性平社會風氣下,穿著比基尼實屬正常;而提醒「不能穿短裙」是擔心部屬暈倒時走光,屬善意關懷。且兩人同為女性,言論不帶性意圖。直指調查程序有瑕疵,稱機構未告知具體申訴事由,使其無法充分陳述意見,也未能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被告則反駁,調查小組由1名內部人資主管與2名外部委員組成,程序客觀公正。原告在辦公場所以橫越辦公室音量討論部屬身體隱私部位,已造成敵意工作環境;而「穿短裙」評論確涉特定性別穿著,且兩人關係並不熟稔,言論已超出適當界線。

彰化地院審理,首先,程序方面,原告在接受訪談前已透過副執行長知悉申訴事由與身分,並在調查中充分陳述意見,難認程序有瑕疵。

其次,針對言論是否構成性騷擾,法院採用「合理被害人」標準,認為「比基尼」言論涉及部屬胸口下方隱私部位刺青,在工作場合公然討論並無必要。「短裙」評論出現在討論病情時,帶有揶揄語氣,意指暈倒可能導致身體私密部位曝光。兩造關係並不親近,言論已造成敵意、冒犯性工作環境

關於懲戒比例原則,法院認為機構身為推動性平單位,對員工言行要求本應更嚴格,且原告行為非屬單次,記1小過等處分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判主管敗訴,全案正上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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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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