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市20歲男大生偷拿少女外套自慰「噴精毀衣」士院判拘役70天可易科罰金。(示意圖/記者李佳蓉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1名20歲就讀大學的男大生,多次潛入校園教室,趁4名未成年女學生將外套、運動褲掛在椅背或放進置物櫃時,偷拿衣物套弄自慰並將精液塗抹其上,導致衣物全數報廢。士林地院認為,他明知對象為少年,仍反覆進入校園實施不法行為,依加重毀損罪共判拘役70日,得易科罰金7萬元。
判決指出,男大生明知女子衣物遭陌生男子精液污染,會造成強烈噁心與心理不適,仍於2024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多次潛入某校教室,趁女學生不在時,偷拿外套、運動褲套弄自慰並塗抹精液。
全案共有4名被害人,其中1人遭到2次侵害,其餘3人各1次,共計5次犯行。4名被害人皆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少年,事後全數將衣物丟棄,身心均受到驚嚇與困擾。
檢警調查發現,男大生大多在被害人上課離開教室或下課空檔時進入教室,拿走掛在椅背上的外套,或翻動置物櫃內的衣物套弄自慰,然後悄悄放回原處。
前三起事件中,被害人並非當場發現,而是衣物遺失數日後才在教室或置物櫃內尋回,一拿起來便發現外套與褲子上沾有白色不明液體,經鑑定確認為精液,少女們驚嚇又作嘔,全數決定將衣物丟棄。
4名被害少女陸續向派出所報案後,警方調閱校園監視畫面,鎖定男大生進入教室的時段,並將遭汙染的衣物送驗,鑑定結果與覃男相符,他也坦承犯行。
法院審理時,男大生全盤認罪。法官指出,被告在短時間內多次潛入校園教室,對少年實施不法行為,犯意明確、行為各別,且事後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補償,然實際犯行共有5次,但依「每名被害人為1罪」原則,合計4罪分論併罰。
法官也說明,依據刑法第354條,被告行為構成毀損他人物品罪。由於全案被害人均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因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毀損罪者,應加重其刑。
換言之,這不僅是單純的毀損行為,而是發生在校園環境中,對象又是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衝擊與不安程度遠高於一般毀損案,因此依法加重處罰。士院故判處每罪拘役25日,合併應執行拘役70日,得以每日1000元易科罰金,共7萬元。
犯罪時間:
| 編號 | 被害人代號 | 遺失時間 | 遺失地點 | 尋回時間 | 尋回地點 | 遭毀損衣物 | 行為次數 |
|---|---|---|---|---|---|---|---|
| 1 | 甲 | ① 2024/05/19 ② 2024/05/19 後約一個月某時 |
① 教室座位椅背 ② 置物櫃內 |
2024/06/11(間隔約1週後) | ① 原本教室座位椅背上 ② 原本教室座位椅背上 |
外套×2 | 2 |
| 2 | 乙 | 2024/06/06 14:10 | 教室座位椅背 | 2024/06/17 16:00 | 教室後方置物櫃 | 外套 | 1 |
| 3 | 丙 | 2024/06/11 前某時 | 教室座位椅背 | 2024/06/11 | 教室後方之置物櫃 | 便服外套、學校運動褲 | 1 |
| 4 | 丁 | 2024/11/06 09:00 前某時 | 教室座位椅背 | 2024/11/06 09:00 | 教室座位椅背 | 外套 | 1 |
| 備註:前三起為「遺失後尋回」才發現遭精液塗抹,第4起為當日發現。 | |||||||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