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款找廟婆作法!浮報經費公務車私用 花蓮前文化局長遭起訴

▲花蓮縣政府文化局長吳勁毅涉貪不法金流約500萬,遭地檢署聲請覊押中。(圖/記者柯政誟提供,下同)

▲吳勁毅認為局裡鬧鬼,多次指定古姓廟婆作法淨化,費用由業務費核銷。(圖/資料照)

記者王兆麟、劉人豪/花蓮報導

花蓮縣前文化局長吳勁毅遭檢舉將軍府景點標案涉嫌圖利廠商,查出不法金額約500萬元,花蓮地檢署偵結,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對吳勁毅以及文化局行政暨文化設施科曾姓科長、古姓廟婆等人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文化局於112年3月間辦理「美崙溪畔日式宿舍群」(下稱將軍府園區)公開委託經營管理,並由誠○公司得標承攬。而將軍府園區至113年3月25日仍未經核定因應計畫,但吳勁毅及曾姓科長讓誠○公司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5月22日間於將軍府園區尚未取得因應計畫使用許可時,即以「壓力測試」、「試運轉」等名義,實際在將軍府園區內營運獲利,圖利誠○公司於此期間共63萬2300元不法利益。

吳勁毅接任文化局局長職位後,屢次以文化局發包工程需按照民俗請法師巡視、辦理超渡法會、祭拜地基主及開工、上樑、竣工等儀式為由,自行或指示文化局人員聯繫古姓廟婆安排法師湯男到場主持法事,並依古姓廟婆報價金額,於每場法事現場支付費用即師父禮予湯男(俗稱壓紅)。吳勁毅、古姓廟婆均知悉110年4月30日、110 年5月1日及110年5月2日由湯男主持的將軍府工程法事各場次實際支付師父禮金額共計6萬2400元,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提高金額至9萬3800 元(內含車資及住宿費5000元),所浮報之2萬6400元即用以扣抵吳勁毅私人積欠該宮廟之債務。

又吳勁毅知悉110年10月22日、10月25日將軍府相關工程上樑儀式、文化局演藝廳相關工程超渡及祭拜地基主等法事及湯男於110年10月22日巡視花蓮鐵道文化園區一、二館,所實際支付之師父禮及車馬費等金額共5萬200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提高金額為6萬600元,所浮報之8600元即用以扣抵吳勁毅私人積欠該宮廟債務。

文化局行政科定於112年9月25、26日舉辦「花蓮菸葉廠園區調查再利用計畫及建物緊急修復統包工程」及「花蓮菸葉廠園區建物緊急修復二期計畫統包工程」施工前祈福祭拜典禮,並由曾姓科長指示行政科人員自行採買祭拜物品及聯繫古姓廟婆辦理。因典禮法師紅包等費用無法核銷,曾姓科長為支付法事費用5萬2000元,指示行政科人員徵得惠○土木業同意,以惠○土木之名義報價上開法事費用,製作不實報價單,並先由惠○土木交付5萬2000元現金予行政科再轉交古姓廟婆。

嗣法事活動結束後,惠○土木即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由行政科人員黏貼在「採購(費用動支)申請單暨黏貼憑證用紙」,並檢附其為核銷上開自辦採買祭拜物品費用已使用之相同或同場景不同角度照片,虛偽表示該祈福祭拜典禮為惠○土木所辦理,持以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致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典禮活動為惠○土木代辦,而將款項匯入惠○土木之帳戶。

文化局於107年間購置黑色公務車,主要作為局長用車。而吳勁毅身為文化局局長,明知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利用保管使用本案車輛之機會,駕駛本案車輛於110年4月30日,自花蓮縣花蓮市某處前往某露營區參與私人行程露營過夜活動;於112年3月16日,自文化局出發前往某醫院就醫,並至位於某郵局臨櫃操作個人郵局帳戶再返回文化局;於112年6月7日,自文化局出發前往某游泳池游泳;於112年10月31日,將上開車輛借用予友人自花蓮縣光復鄉某處出發前往台鐵某車站接胞姐返家。

花蓮地檢署偵結,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等,對吳勁毅以及文化局行政暨文化設施科曾姓科長、古姓廟婆等人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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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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