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運將遭悶殺再斬斷四肢焚屍 冷血魔逃19年5天...入境被抓了

 ▲▼空曠廢墟,兇殺,兇地,謀殺,殺人。(圖/翻攝自Pixabay)

▲新北徐姓男子因欠債殺害計程車司機也是其牌友,隨後逃亡,日前被依殺人罪起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2004年,新北淡水發生計程車司機黃啟裕遭斷肢焚屍命案,警方鎖定牌友徐瑞廷涉案,卻因其潛逃中國近20年未歸,案情一度沉寂。未料2023年1月,徐男自松山機場入境遭逮,士林地檢署查出他因欠債起意搶劫,將黃男關進後車廂悶死,焚屍滅證後落跑,偵結後依強盜殺人罪起訴,移由國民法官審理。

當年40歲的徐瑞廷因失業在家,欠下大筆債務,且染上賭癮。2004年1月8日晚間9點前,他搭乘熟識的計程車司機黃啟裕(當時59歲)駕駛的營業車,途中從言談中得知黃男的家庭狀況與經濟條件,心生貪念。

檢方指出,徐男在車上持水果刀與黃男發生衝突,黃男因身體狀況不佳昏倒,徐拿走放在車內的零錢與手機。然而,徐嫌當時雖未明確預謀殺人,但明知後車廂是通風不良的密閉空間,仍將昏迷的黃男抬入後車廂,駕車載著黃男四處移動。黃男最終因氧氣不足導致心肌梗塞,在當夜至翌日上午11時許之間死亡。

黃男死亡後,兒子曾傳簡訊至其手機,徐嫌擔心案發敗露,竟冒用死者手機回傳14則訊息,試圖製造黃男仍然在外的假象。之後,徐嫌為了湮滅罪證,購買菜刀、垃圾袋與汽油,將黃男的四肢砍斷後分裝丟棄,頭部與軀幹則包裹後帶回死者的計程車內。

時間 事件
2004年1月8日 晚間 徐男搭乘黃男計程車,車內發生衝突,黃男昏迷後被抬入後車廂。
2004年1月9日 凌晨至中午 黃男疑因缺氧死亡,徐男使用其手機回傳14則訊息,製造「尚未失聯」假象。
2004年1月9日 晚間 徐男將黃男屍體斷肢、裝袋後焚屍,並棄置計程車於三重重新橋下。
2004年1月10日 上午8時35分 民眾於新北淡水產業道路發現焚屍現場,報警處理。
2004年1月11日 徐男駕車前往桃園機場,搭機逃往中國大陸。
2004年1月18日 晚間 警方尋獲被棄計程車,採集菸盒與塑膠袋指紋,確認徐男為嫌犯。
2023年1月13日 徐男入境台灣松機時,隨即遭航警識別攔查。

1月9日晚間,徐將車開至新北某產業道路旁,將遺體拖出後潑灑汽油點火焚燒,並於翌日將計程車棄置於重新橋下。1月11日,他開車前往桃園機場,搭乘航班潛逃至中國。

2004年1月10日早上,1名民眾經過淡水產業道路時發現燒焦遺體,立即報警。警方18日於橋下尋獲被棄置的計程車,車內的菸盒塑膠膜與焚屍現場的黑色塑膠袋上,都採得指紋,經鑑定後比對出與徐瑞廷一致,確認其涉案。

但徐男當時已成功潛逃中國,警方多年追緝未果。直到逃亡19年又5天後的2023年1月13日,徐以為風頭已過,竟傻傻入境台灣松山機場,卻不知其通緝身分早已被移民系統標記警示,當場遭航警攔查逮捕,檢警隨即重啟封存近20年的命案調查。

檢警調查後,認徐瑞廷因欠債無力償還,搭乘黃男計程車途中萌生強盜意圖,並在奪財後致人死亡、焚屍滅證,整起犯行符合《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並具攜帶兇器等加重情節,依《國民法官法》第43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提起公訴。

2019年《刑法》第80條修法重點
修法日期 2019年5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修法前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權時效為30年
修法後增訂 若該等罪行「發生死亡結果」,則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
適用對象 故意殺人致死、或其他重大致死犯罪者
法律效果 犯行即使多年後才查獲,亦可永久追訴,不因時間而免責
適用條文 《刑法》第80條第1項但書

我國刑法於2019年修法,針對重大刑案的追訴權時效進行調整。根據修正後的《刑法》第80條第1項但書,若行為人所犯為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造成死亡結果者,追訴權將不再受時效限制。該修法於2019年5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加害人因潛逃或拖延,而規避法律責任。

因此,雖然徐瑞廷於2004年犯下殺人焚屍案後潛逃中國,直到2023年才入境落網,仍因其追訴權時效尚未屆滿、適逢修法施行,依法轉適用新制,其刑責不受時效阻卻,檢方得永久追訴並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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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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