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津倡增加銜接性條款 打通大陸「反分裂法」與刑法

▲大陸《反分裂國家法》。(圖/CFP)

▲大陸《反分裂國家法》。(圖/CFP)

記者陳冠宇/綜合報導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系教授王英津近日主張,應打通大陸《反分裂國家法》與《刑法》、《刑事訴訟法》之間的銜接,並建議在《反分裂國家法》中增加相關銜接性條款,以追究「分裂國家」的刑事責任。

王英津目前身兼中國人民大學「祖國完全統一研究中心」主任,他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研究所所屬期刊《台灣研究》2025年第2期當中發表「《反分裂國家法》制定和實施中的幾個重大問題論析」文章。

《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表明,「『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反分裂國家法》實施20年以來,對於第八條條文過於籠統,大陸學界常有「細化論」(進一步明確第八條的適用情形)或「補充論」(增加針對「台獨」分子個人的法律懲處措施)的聲音。

▲▼ 張文生、李振廣、王英津            。(圖/記者任以芳攝)

▲王英津。(圖/記者任以芳攝)

王英津並不贊同細化或補充該法,「雖然有些籠統,卻是一種『智慧性模糊』」,他表示,這種模糊性為大陸提供了更大的政策調整空間,使其在必要時能夠靈活界定「台獨」意涵,有助於保持戰略主動。

其次,王英津認為,去年,大陸兩高三部聯合發布「懲獨22條」,已部分性地打通了《反分裂國家法》實施與《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適用之間的銜接,填補了在懲治「台獨」分子個體犯罪方面的法律空白,因此,進一步制定實施細則的必要性大大降低。

不過,王英津建議,可以考慮對《反分裂國家法》進行適度補充性修改,具體操作辦法是:在該法第九條後面增設新條款,作為第十條,並將現在的第十條順延為第十一條。

王英津說明,新增的第十條可草擬為「對於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或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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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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