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宏泰58」之貨輪在我國海域毀壞台澎3號海纜線一案,經南檢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台南地院11日下午裁定王姓船長羈押。(圖/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偵辦大陸籍王姓船長駕駛「宏泰58」貨輪,在我國海域以錨爪毀壞中華電信公司台澎3號海纜線案,檢察官偵查終結依電信法罪嫌將王姓船長起訴。全案移審台南地院後,法官以涉嫌重大為由裁定繼續羈押王姓船長。
台南地院指出,被告王姓船長涉犯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1 項之毀壞或其他非法方式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大陸地區人士,在台無固定居所亦無親友,與台灣地緣關係薄弱,依卷內事證,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事由存在。法院審酌被告所犯係毀壞海纜纜線,嚴重干擾政府及社會運作功能,且可能產生公共危險,犯罪情節非輕,對社會秩序影響不可謂不重大,有高度確保本案審理程序進行之公益,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

▲「宏泰58」之貨輪在我國海域毀壞台澎3號海纜線一案,經南檢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台南地院11日下午裁定王姓船長羈押。(圖/記者林東良攝)
台南地檢署徐書翰檢察官,指揮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四海巡隊等專案小組,偵辦登記船名「宏泰58」之貨輪 在我國海域毀壞台澎3號海纜線(TP3)案,經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
檢察官認為王姓船長係多哥共和國籍「宏泰58」貨輪之大陸籍船長,明知「宏泰58」貨輪電子海圖均有標示我國海底電纜之位置,且台南市北門區外海海底設有台澎3號海纜線,該區域亦為我國政府公告之禁錨區,船隻不得下錨,竟基於毀壞海纜纜線之犯意,於2025年2月25日凌晨,在台南市北門區西方外海5海浬附近,指示船員將錨爪釋放下水,並駕船在台澎3號海纜線上方做Z字形移動,利用貨輪錨爪勾斷臺澎3號海纜線,導致中華電信公司海纜系統受損,並影響台灣本島與澎湖間電話、網路寬頻通信使用,因認王姓被告涉犯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1項毀壞海纜相關設施罪嫌,依法提起公訴,並請法院審酌王姓被告否認犯行,且始終未供出幕後指使船東之身分,犯後態度不佳,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另「宏泰 58」貨輪秦姓等7名大陸籍船員,經專案小組調查後,認秦男等人犯罪嫌疑不足,均為不起訴處分,該7名大陸籍船員目前收容中,另由權責單位依法遣送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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