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指院會違反程序 民眾黨團駁:律師不該淪權勢者弄法工具

▲▼立法院院會,朝野激烈衝突,立委沈伯洋從主席台摔落送醫。(圖/記者李毓康攝)

▲立法院院會朝野激烈衝突,立委沈伯洋從主席台摔落送醫。(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針對台北律師公會聲明指稱,國會多數陣營於5月17日院會,針對重大議案缺乏實質討論、未將草案內容公告周知;稱該次院會表決過程「以逾30年未使用的舉手表決方式行之」、違反程序正義等。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回應,該聲明中有多處罔顧事實、與對立法院實務狀況之不了解與扭解,甚感遺憾。

民眾黨團表示,第一,17日院會僅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未及處理」刑法藐視國會罪,及花東民眾引頸期盼20年之蘇花快速公路等相關條例,此為律師公會聲明明顯錯誤之一。

第二,國會改革三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立法院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過去3個月均在委員會排審,民進黨籍立委卻不把握排審時機,強行提出「40餘次」散會動議,一再延宕,才是三法難以進入實質討論,使各界期盼之改革法案,遭遇重大阻礙之主因。

第三,律師公會指稱:「舉手表決三十年未使用」,更是完全不了解立法院議事規則與程序之謬誤言論。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第1項」,立院議案表決方法計有:口頭表決、舉手表決、表決器表決、投票表決、點名表決等。

民眾黨團表示,舉手表決不僅為立法院議事規範明定之表決方式;過去民進黨立委也多次使用,例如民進黨籍立委曾多次在交通委員會,封殺在野黨成立NCC鏡電視調閱小組之提案,即是使用舉手表決。

民眾黨團舉例,5月9日的「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軍審法,針對第29條「悔過」教育部分,亦是採用舉手表決。當時國民黨立委陳永康與民進黨立委均「舉手表決」贊成院版,卻未見律師公會對於此「30年未見之議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嚴加撻伐。

民眾黨團說,而本次院會之所以會使用「舉手表決」,乃因民進黨籍立委不斷強行攻佔主席台,阻撓議事,多數立委疲於奔命,無法即時回到座位,按燈投票審議法案,最後本黨團委員尊重韓院長裁示進行舉手表決。

而當日議事混亂,起因執政黨不斷杯葛、騷擾、干擾議程之進行,本黨團對台北律師公會之聲明倒果為因,表達嚴正抗議。台灣民眾黨團針對議決法律案、預(決)算案等國家重要法案,皆本於法定職權、權責分立原則,嚴加審議;本黨團樂於就「國會改革」等重大法案與各界專業人士及人民對話,在「公正與真實」的客觀事實進行論辯,深化民主。

立法委員本於職權,正如律師倫理應「忠實蒐求證據」、才能訟辯,也才能真正完善法治、落實司法尊嚴、伸張正義,不淪有權勢者弄法之工具。

▲▼立法院院會,立法院長韓國瑜宣布改採舉手表決。(圖/記者李毓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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