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遭檢調無差別搜索 憲法法庭判違憲

▲▼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左),與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右),說明搜索律師事務所憲法判決。(圖/司法院提供)

▲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左),與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右),說明憲法判決。(圖/司法院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理律律師事務所多年前承辦某起內線交易案件時,遭檢調單位搜索,扣走律師與當事人往來的多件資料。事務所不服,打起憲法裁判,憲法法庭16日做出判決,認為相關規定未排除律師與被告、犯罪嫌疑人間往來通信資料,於此範圍內有違憲之虞,2年後失效,相關單位必須修正《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同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所以即便是被告、犯罪嫌疑人以外的第三人,只要檢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犯罪之虞,就可以搜索、扣押。

而檢方2011年間偵辦某起科技公司內線交易案件,查知被告委任律師後,雙方間有訴訟書信往來,檢方因此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2011年5月間到事務所內搜索律師的電腦,並扣押「公司E-mail資料18件」、「電子郵件1片」。而全案經檢方偵辦2年後,認為查無實證,最後做出不起訴處分。事務所不服,認為相關規定違反「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向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聲請裁判。

憲法法庭於16日做出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認為對第三人搜索的規定,「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如文書、電磁紀錄等),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5條保障律師之工作權及憲法第16條保障被告之訴訟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

憲法法庭宣告對第三人搜索的規定部分違憲,至於事務所也主張應該在《刑事訴訟法》中,增設對律師搜索的特別規定,這部分大法官認為相關規定已經設立有法官審查、救濟等相關制度,沒有必要增設特別規定。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法律熱門新聞

給說法/你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嗎

告訴6月期限 法界:過了就GG

給說法/檢舉者也違規蒐證算數嗎

判刑定讞 可循替代刑罰免入監

雷皓明/幫別人簽名犯偽造文書嗎

雷皓明/車主有保險為何還要我賠

劉彥君/地上權住宅知多少

柯博齡/網路上什麼都可以買賣嗎

給說法/沒發現撞車就不算肇逃嗎

吳景欽/測謊鑑定的證據能力

雷皓明/下咒算不算恐嚇?

給說法/不以財物下注就非賭博嗎

馮美珊/網購國外菸酒怎麼算走私

限制行為能力人交易 檢方:視情況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