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店員遭凌虐墜樓 2嫌羈押原因曝「刪手機資料涉滅證」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永康墜樓命案,檢警查出死者生前曾遭私禁、凌虐、槍擊,循線緝獲21歲主嫌曾姓男子等4男2女到案,6嫌否認涉案,檢察官訊後將曾、劉2嫌向法院聲押,其餘3人交保、1人移送少年法庭,台南地院羈押庭5日下午以曾嫌2人涉嫌重罪且有滅證行為,另有共犯在逃,裁定2嫌羈押禁見、通信。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劉秀君指出,台南地檢署就永康墜樓命案之劉姓被告、曾姓被告聲請羈押案,經法官經訊問後諭知:被告2人均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台南永康墜樓命案,曾嫌(左1)等 2人因涉嫌重罪及滅證等犯情,被台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禁止通信。(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永康墜樓命案,曾嫌(左1)等 2人因涉嫌重罪及滅證等犯情,被台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禁止通信。(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永康墜樓命案,曾嫌(左1)等 2人因涉嫌重罪及滅證等犯情,被台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禁止通信。(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法官認為,審訊劉姓被告雖不否認有檢察官聲請書所載私行拘禁致死、傷害、強制等犯嫌,否認有何違反槍砲罪嫌之犯行。曾姓被告雖不否認有聲請書所載私行拘禁、傷害、強制等犯嫌,惟否認有私行拘禁致死之犯嫌。

法官指出,經查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被告供述及證人證詞可稽核,且有超商監視錄影畫面等證物可資佐證,足以認為被告曾、劉2人涉犯檢察官所載犯嫌重大,考慮被害人所受槍傷及墜樓之經過案情不明,且尚有共犯尚未到案,又案發後被告等人有共同刪除手機資料之滅證行為等情事,認為被告2人所涉恐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為被告2人均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被告2人均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台南永康區中華路一處大樓5月3日中午12時許,發生一起墜樓死亡命案,經警方到場勘驗後,發現死者29歲丁男,除有墜樓傷勢外,身上還有多處可疑傷口,其中一處傷口警方初步研判為槍擊造成的槍傷,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發現案發時,死者與21歲曾嫌一同搭乘電梯上樓,案發後僅見曾嫌1人慌張逃離被害人住處大樓,並與相關嫌疑人駕車往高雄方向逃逸。

▲台南永康墜樓命案,曾嫌(左1)等 2人因涉嫌重罪及滅證等犯情,被台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禁止通信。(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死者母親悲痛欲絕。

據了解,丁姓被害人與28歲陳姓女店長疑因債務糾紛,無法償還而遭陳嫌糾眾並施以凌虐,且凌虐行為多達數次不等,因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其相關行為已符合犯罪組織架構。

永康分局將21歲曾嫌及22歲高嫌、28歲劉男、17歲何嫌、28歲陳女、27歲方女等4男2女查緝到案。惟6嫌均否認與死者之死有關,4日傍晚被依殺人、槍砲、傷害、妨害自由等罪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台南永康墜樓命案,曾嫌(左1)等 2人因涉嫌重罪及滅證等犯情,被台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禁止通信。(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死者父母及妻子抱頭痛哭。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指出,曾姓及劉姓犯嫌,涉犯刑法第302條第2項之私行拘禁因而致人於死罪嫌,犯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他們等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另被告陳女3萬元交保;被告高男3萬元交保;被告方女5萬元交保;何姓少年移送台南地院少年法庭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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