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被控性侵友人女友 嚇到「提褲跑」1原因獲無罪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林姓男子今年6月間前往台南拜訪朋友,並與朋友、朋友的女友A等人一起到超商喝酒,期間他與A女牽手走至公園親熱,結果被朋友當場撞見,嚇得趕快「提褲就跑」,事後還挨告性侵。不過,由於A女的證詞前後共有4處不一致的地方,而且有違常情,最終台南地院法官判林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女童從3歲起連續7年慘遭繼父性侵多次。(示意圖/CFP)

▲A女聲稱險些遭到林男性侵,證詞卻前後不一。(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檢方主張,林男與A女、A女男友是普通友人,今年6月17日他搭乘火車前往台南拜訪他們,同日晚間3人約上其他朋友到超商喝酒聊天,一群人一直喝到隔日凌晨1時許,他竟趁著A女要去公園找另一名女性友人時,強行將人按倒在遊樂設施上,企圖性侵,後來因為被A女男友撞見喝止,才停手作罷。

對此,林男表示,確實曾和大家一起去超商喝酒,也曾和A女一同走到公園,當時兩人在遊樂設施平台上打算發生性行為,但他還沒「正式開始」就被抓包,整個過程他都有徵得女方同意,絕無強制性交未遂、強制猥褻等行為。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A女在接受警詢、偵訊以及本院審理時,說詞前後不一多達4處,包含對案發時酒醉程度敘述全然迥異;和林男一起去公園的原因,一下子說是要去找朋友,一下子又說忘記了;如何上去溜滑梯,她聲稱自己是被扯上去的,後來又改口否認;對於男友到底有沒有聽到她拒絕的話語,也是3度改口。

法官表示,這起事件過程單純、歷時非長,A女對於親身經歷的陳述,怎麼會有這麼多不一致之處,況且從監視器錄影畫面看來,她和林男前往公園的途中,曾做出牽手、緊靠等行為,全程並沒有明顯的掙脫動作,因而不採信她的說詞。

法官接著說,A女對於案件證述有諸多疑點,而且證述內容皆有違常情,加上其他補強證據仍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最終裁定林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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