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甲88槍擊案犯嫌 台南地院重裁6萬交保

▲▼台南學甲槍案,台南市議員謝財旺服務處。(圖/記者林悅翻攝)

▲台南地院裁定郭男以新台幣6萬元交保及限制住居,駁回南檢聲押。(圖/記者林悅翻)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市議員謝財旺服務處10日凌晨遭掃射88槍,郭姓犯嫌被依涉嫌違反槍砲彈等罪嫌送辦,檢察官向台南地院聲押被法院駁回,檢方不服提起抗告成功,發回台南地院審理,晚上法院再度裁定郭姓被告以新台幣6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檢察官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駁回。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指出,被告雖坦承有為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所載移動涉案機車之事實,然否認涉犯持有槍枝、子彈及恐嚇犯行,辯稱是受他人指使而將機車移動並擦車等語。

惟查,依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所載之證據,認有人於2022年10日凌晨3時許,騎乘涉案機車到達案發現場朝服務處鐵門開槍後離開,及郭姓被告曾有於2022年10月24日在花園夜市旁巷子移動涉案機車及擦拭後搭乘自小客車離開的事實,然並無足證明郭姓被告為於16日後之11月10日凌晨3時騎乘該機車持槍、彈射擊之人,或與騎乘該機車持槍、彈射擊之人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事證。

法官認為,縱使被告對於移動機車之目的或請其移動車輛之人未能合理交代,亦難認有共同涉犯刑法恐嚇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犯罪嫌疑重大之情形。

被告坦承其移動該涉案機車及擦車之行為涉犯刑法第165條湮滅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罪,且有監視錄影擷取照片等資料可稽,就此部分可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指述指使之人並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之虞,而羈押事由。

法官認為,本案雖有聲押事由,惟被告所涉係刑法第165條之湮滅證據罪,其法定刑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但書所列情形,被告及辯護人為被告利益聲請具保,應准予具保。

法官審酌犯案情節、罪嫌刑度、被告供述及其權益之保障等情形,並斟酌被告之身分地位、資力、犯罪情節輕重等一切情狀,准予被告於提出6萬元保證金後釋放,並限制住居。本案聲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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