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柬埔寨詐騙案再起 行政院修法最高關7年罰2000萬

▲▼高雄柬埔寨人蛇集團             。(圖/記者陳宏瑞攝)

▲檢調近來偵破多起柬埔寨詐騙案,法務部為此修法加嚴處分,盼杜絕相關案例再起。(圖/記者陳宏瑞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近來發生多起國際詐騙、國人被誘騙出國的案例,行政院15日院會通過法務部擬具的相關修法,增訂意圖使他人出國實行犯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以下罰金。

蘇貞昌說,目前新興組織犯罪崛起,犯罪模式不同於傳統,尤其常見的毒品、人口販運、洗錢詐欺等犯罪,這些犯罪活動經常跨越國界,此類犯罪被害人人數眾多、不法利益甚鉅,因此《組織犯罪條例》修正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跟國際形象,有其必要。

根據《組織犯罪條例》現行條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為嚴懲壯大犯罪組織勢力及範圍的行為,草案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也增訂,若具公務員身分還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之行為,加重其刑罰至二分之一。草案還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及資助犯罪組織沒收犯罪組織財產的規定,盼透過擴大沒收範圍,斷絕犯罪誘因。

另外,配合選罷法的修法,將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規定,加嚴修正,改為犯此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就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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