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試車懸掛「第二類試車牌」可走國道 新車牌11/30上路

▲▼公路總局因應汽車買賣業試車之需求,新增「第二類試車牌」,可行駛國道。(圖/記者李姿慧攝)

▲公路總局因應汽車買賣業試車之需求,新增「第二類試車牌」,可行駛國道。(圖/記者李姿慧攝)

記者李姿慧/台北報導

民眾購買新車或二手車時會先試車了解車輛性能,不過現行試車牌不能行駛國道,考量上市新車或二手機都是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車輛,因應汽車買賣業試車之需求,公路總局推出「第二類試車牌」,11月30日開始核發,掛該款車牌將可行駛國道,新款試車牌樣式也首度曝光。

試車車輛行駛道路需申請試車牌,現行汽車買賣業、汽車製造業或汽車研究機構,因業務需要試行汽車時,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試車牌照憑用,不過考量汽車研究機構試車若在國道飆速影響安全,因此規定懸掛試車牌不能行駛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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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民眾購買二手車或新車時,為了解性能,頻發生偷偷開到國道等違規亂象,考量二手車都是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車輛,加上汽車買賣試車時有行駛高速公路之需求,公路總局各公路監理機關於111年11月30日起將核發「第二類試車號牌」,以供汽車買賣業申請,該號牌僅可懸掛於已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或已領過牌照之車輛,於買賣試車使用。

公路總局表示,現階段「第一類試車牌」核發之「白底藍字」試車牌供汽車買賣業、汽車製造業或汽車研究機構,因業務需要試行汽車時,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並懸掛於試行之汽車,但考量懸掛之車輛種類,包含通過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的新車或中古車,亦含研發中尚未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程序的車輛,因此限制「白底藍字」試車牌不得行駛高速公路。

▲▼公路總局因應汽車買賣業試車之需求,新增「第二類試車牌」,可行駛國道。(圖/記者李姿慧攝)

▲▼公路總局因應汽車買賣業試車之需求,新增「第二類試車牌」,可行駛國道。(圖/記者李姿慧攝)

▲▼公路總局因應汽車買賣業試車之需求,新增「第二類試車牌」,可行駛國道。(圖/記者李姿慧攝)

公路總局因應汽車買賣業試車之需求,新增「第二類試車牌」,該類號牌顏色有2種樣式,分為「白底紅字」限懸掛於汽缸總排氣量4,200C.C.(或馬達馬力414HP)以下之車輛,及「紅底白字」不限懸掛汽缸總排氣量(或馬達馬力)之車輛。另原核發之試車牌(白底藍字)調整名稱為「第一類試車牌」,核發及使用維持現行規定辦理。

公路總局提醒,有關可行駛道路範圍部分,懸掛「第一類試車牌」之車輛不得行駛高速公路試車,懸掛「第二類試車牌」之汽車可行駛高速公路試車。符合申請資格之汽車買賣業者,需向公路總局各公監理所站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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