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1台南永康路段BMW惡意逼車+比中指 警:最高罰2萬4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有網友在網路社群PO文爆料,指控在國道1號台南永康路段,遭一輛BMW車惡意逼車,對方高速超越,然後在網友車輛前方煞車,隨後又讓開車道,等到網友想通行時,突然轉向逼車,還伸出手比中指,網友表示根本不認識對方,也未與他人發生行車糾紛,國道警察第四大隊依法查處中。

▲有網友在網路社群PO文爆料,指控在國道1號台南永康路段,遭一輛BMW車惡意逼車。(圖/翻攝記者爆料網,下同)

▲有網友在網路社群PO文爆料,指控在國道1號台南永康路段,遭一輛BMW車惡意逼車。(圖/翻攝記者爆料網,下同)

▲有網友在網路社群PO文爆料,指控在國道1號台南永康路段,遭一輛BMW車惡意逼車。(圖/翻攝記者爆料網,下同)

有網友在記者爆料網LINE群組PO文爆料開車行經國道1路台南永康路段,遭一輛BMW車惡意逼車,對方高速超越,然後在網友車輛前方煞車,隨後又讓開車道,等到網友想通行時,突然轉向逼車,還伸出手比中指,網友表示根本不認識對方,也未與他人發生行車糾紛,不清楚對方逼車的用意為何?

▲有網友在網路社群PO文爆料,指控在國道1號台南永康路段,遭一輛BMW車惡意逼車。(圖/翻攝記者爆料網,下同)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指出,有關民眾投訴遭逼車1案,經查該行車紀錄器影片於國道1號南向319公里(台南永康路段),影像中白色自小客於10月14日0時45分在國道1號南下319公里,不明原因於行駛途中驟然變換車道逼迫他車及非遇突發狀況驟然減速影響後方車輛正常行進,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第43條第1項第4款(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規定舉發),最高可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24000元罰鍰,另有無涉嫌公共危險之駕駛行為,四大隊將通知該車駕駛到案說明後依規定辦理。

該駕駛人稱已至高雄市警局龍華派出所報案,屆時將依法辦理,四大隊呼籲用路人開車應遵守交通規則,行駛高速公路時應依規定變換車道並不得於車道上驟然減速或其他危害自身及他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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