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馬拉松竟遭抽水馬達從天而降砸中頭 北市府須國賠927萬

▲▼新LOGO版/司法第二辦公大廈,法務部第二辦公室,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臺灣高等法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跑馬拉松竟遭馬達砸頭,高院判准國賠927萬餘元。(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陳姓男子2017年參加台北市某公益馬拉松比賽,跑過麥帥二橋下方,竟遭橋上掉落的27公斤重抽水馬達,砸中頭部。當場頭破血流,送醫治療後出現功能性失憶、認知功能障礙等後遺症。男子提國賠訴訟,一審判台北市府須賠償915萬餘元。案經上訴,高院二審加碼判准國賠927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48歲)於2017年2月12日參加「2017臺北渣打公益馬拉松」活動,行經臺北市麥帥二橋下路跑動線時,突然被從天而降的馬達砸中頭,當場頭破血流。陳男遭送醫急救,而現場工作人員調查,發現是因橋樑工作平台車上重達27公斤之抽水馬達,因沒有綁好,自10公尺高之橋面掉落。

陳男經過治療後,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及顱內瘀血、頸部、顏面部及肢體多處撕裂傷及擦傷、多處牙齒斷裂、功能性失憶、頸椎滑脫、甲狀腺出血囊腫、認知功能障礙等傷害。他認為管理馬達的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有疏失,因此提出國賠訴訟,求償1073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時,北市府新工處辯稱,對管理馬達並無疏失,是廠商並未將馬達綁好;且陳男經過治療後已經康復,甚至還參加多個馬拉松比賽,並無起訴時所稱的各種傷害,拒絕賠償。

但法院調查後,認為市府確實對於管理公物有疏失,必須負擔賠償責任。經過重新計算後,一審判決台北市府須國賠915萬餘元。案經上訴,高院二審審理後,仍認定台北市府有疏失,經過計算後,認定陳男提出的賠償有據,二審加碼改判賠927萬2,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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