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祿案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駁回

▲▼王光祿。(圖/記者吳銘峯攝)

▲王光祿的非常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蔡英文總統特赦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另外大法官也針對本案作出相關法令違憲的解釋,檢察總長更為王光祿聲請非常上訴。不過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判決並無違背法令,王光祿的罪刑仍存在,只是不用執行,因此駁回非常上訴。

本案發生於2013年7月,當時54歲的王光祿因年邁母親想吃肉,便在臺東山區狩獵,獵到一頭台灣長鬃山羊與一頭山羌後,被警方以持有非自製獵槍及獵殺保育類動物逮捕,最後被檢方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最高法院最後將他判刑3年6月,併科罰金7萬元定讞。

前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本案有法律上疑義,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受理後,也公開召開言詞辯論庭審理,並認為本案有違憲之虞,因此首度以最高法院名義,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至於王光祿自己也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5月間作出釋字803號解釋,宣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處罰規定部分合憲、部分違憲,王光祿的有罪判決並未翻盤。蔡英文總統更在520就職周年典禮上,宣布特赦王光祿,想為本案解套。

不過最高法院審理非常上訴後,認為雖然大法官作出違憲的解釋,但原確定判決審判時並無違背法令之處。另外總統特赦王光祿,依照《赦免法》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王光祿特赦後,罪刑仍存在,僅被「免除其刑之執行」。因此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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