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帶扳手和小王談判慘遭移送 「日常生活常見工具」判免罰

▲▼扳手。(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江姓男子攜帶扳手,並將扳手放背後和小王相約談判,事後卻慘遭移送,苗栗地院認為扳手為日常生活常見工具,判江男免罰。(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林冠吟/苗栗報導

苗栗一名江姓男子因逮到老婆外遇,今年11月晚間攜帶一支扳手,將扳手放在背後與王姓小王2人相約在便利商店外談判,事後江男卻慘被警方依違反社維法送辦。不過苗栗地院審理後,認為扳手為日常生活中常見工具,判江男免罰。

江姓男子今年11月晚間,因逮到老婆疑似和王姓男子外遇,和王姓男子相約在便利商店外談判,並手持一支扳手,將扳手放在背後,事後卻被警方依違反社維法送辦。

庭審時,王男向法官指出,會和江男2人相約在便利商店前談判,主因為他和江男的太太有不正當關係,當下他也願意和江男道歉,但卻發現江男手上有拿一把扳手,並將扳手放在身後,不過過程中江男並沒有持扳手打他,他也沒有因而畏懼等語。

江男則向法官指出,他因為逮到王男和太太2人有親密對話,因此才會和王男相約談判,至於會攜帶扳手則是因為他平日工作所用,同時為了要預防王男持物攻擊他,因此才會將扳手放在身後防身。

苗栗地院勘驗相關證據後指出,扳手為日常生活中習見之尋常工具,過程中江男皆未揮舞、攻擊,認為江男攜帶扳手的目的應如其所述僅為「防身」,而非有意滋事尋釁或對他人施加任何恐嚇或暴行,況且王男也表示在看到江男攜帶扳手時並未有任何恐懼、不安等情緒,可見江男攜帶扳手到場之行為,未致生任何具體危險,亦未對公眾安寧造成威脅,判江男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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