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修理堆高機摔落地面亡 老闆認錯賠償獲原諒判緩刑

▲桃園市林姓男子去年7月間在桃園市某物流公司執行堆高機修繕作業時不慎摔落地面送醫不治,桃園地院法官審理後對公司與游姓負責人分別科以罰金與過失致死罪判決。(示意圖/達志影像)

▲林姓男子去年7月間在桃園市某物流公司執行堆高機修繕作業時摔落地面不治,法官審理後對公司與游姓負責人分別科以罰金與過失致死罪判決。(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林姓男子去年7月間在桃園市某物流公司執行堆高機修繕作業,疑似搭乘升降設備勾到堆高機桅桿,致使林從高處跌落地面有頭胸等處鈍挫傷與顱內出血等傷勢,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公司游姓負責人坦承過失,法官審酌公司與負責人已與家屬完成調解與賠償,審結依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對物流公司科罰金10萬元,游姓負責人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林姓男子去年7月12日上午9時許在桃園市某物流公司執行堆高機修繕作業,疑似搭乘升降設備勾碰到堆高機之桅桿,造成搭乘設備脫離起重機吊勾而從高處墜落地面,同仁見狀趕緊將林男送醫急救,急救2小時後仍因頭胸部鈍挫傷併顱內出血、頸椎骨折與氣胸等傷勢,導致創傷性休克不治死亡。

檢方指出,61歲的游姓負責人應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妥善架設施工架或其他設置工作台,防止勞工墜落,且需落實一般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與貨櫃堆高機之後扶架油壓滾輪修繕作業之危害辨識、評估及採取各種措施,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游等人均疏未注意,未在林姓男子進行貨櫃堆高機修繕作業時搭乘設備,設置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顯有過失致死之罪嫌,檢方偵結依過失致死罪嫌與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罪嫌將游姓負責人與物流公司起訴。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游姓負責人坦承犯行不諱,證人即林姓男子家屬、現場工地李姓同事指證內容相符,法官參酌檢方相驗證明書、檢驗報告書、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提供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現場照片、和解書、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支票影本等資料佐證詳,游姓負責人犯行,均堪認定。

法官審酌,涉案物流公司、游姓負責人違反注意義務,致發生死亡災害,游在偵訊時坦承過失,犯後態度良好,業與被害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衡量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程度等量刑,法官審結依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規定,致發生死亡災害之職業災害,對物流公司科罰金10萬元,游姓負責人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千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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