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案馬英九沒罪 合議庭:趙少康條件未劣於高育仁

▲▼馬英九、趙少康。(合成圖/記者屠惠剛攝)

▲馬英九、趙少康。(合成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黃巈禾/台北報導

前總統馬英九遭控2006年擔任國民黨主席期間,指示黨營事業中投公司董事長張哲琛、總經理汪海清賤賣中視、中廣、中影資產及黨部大樓,2014年特偵組認定「三中案」無不法,但2016年民進黨執政後,台北地檢署重啟調查,改認定馬英九創造「天龍八步」財務操作模式主導非常規交易,造成國民黨損失72億餘元,2018年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起訴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但台北地院今(27日)判3人無罪。中廣部份,合議庭認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否準中廣分割資產,非中投能決定,交易案無罪。

判決指出,依2006年4月3日協議書約定,雖使中投又為華夏的控制公司,但中廣為華夏持有的長期投資,華夏非中投內部單位,是應遵守處分華夏公司取處程序等內控規定者為華夏公司董事及經理人,非被告張哲琛、汪海清。

判決書提到,華夏在2006年12月22日處分長期投資前,經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通過,雖然交易前未經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書有疏漏,但並非張哲琛、汪海清的責任範圍,且張哲琛、汪海清與趙少康談判的過程當中,沒發生未盡談判能力而曲意輸送利益的事,難認張哲琛、汪海清違反營業常規。

判決書提及,中廣交易案2006年4月3日簽訂協議書和信託契約書,受託人應將華夏所持有除中視股權以外的資產負債依約處分,中廣股權既然是華夏的重要資產,且因廣電法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華夏將中廣股權售予第三人,符合契約要旨,而依當時客觀情事,趙少康就買廣播部分為當時潛在買家出價最高者,且經綜合評估條件,並未劣於高育仁,另外,交易條款中,已就契約履行有擔保,難以認定條款對中投不利。

至於廣播部門資產未能取回部分,判決書指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後續一再否準中廣公司分割資產的申請,不是張哲琛、汪海清能預料,檢察官所稱應以非廣播部門及廣播部門各自價金比例計算盈餘,缺乏法律依據及契約約定可資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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