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出爐!金管會分3階段導入ICS 2026年全面適用

▲▼金管會。(圖/記者戴瑞瑤攝)

▲金管會公布「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預計2026年全面適用。(圖/資料照)

記者紀佳妘/台北報導

為合理反映保險業經營風險、保障保戶權益及維持金融穩定,金管會今(28)日公布「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將分3階段導入保險資本標準(ICS)2.0版,預計2026年全面適用。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上任之初提出金融業「6大興利方案」,其中一項為「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已於7月7日召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相關推動時程」會議,與保險業負責人及相關單位溝通說明政策方向,業者也知道「這條路勢必要走」。

金管會保險局長施瓊華表示,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已於去年11月阿布達比年會通過保險資本標準(ICS)2.0版,並自今年起進入5年監測期,於2026年正式實施。

施瓊華指出,由於國際制度對資產與負債的衡量方式均採公允價值評價,考量未來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IFRS17)以公允價值衡量保險負債,有助於公司全面落實資產負債管理、增強財務體質並承擔各種風險之能力,因此參考ICS發展台灣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

現行RBC制度與ICS規定主要有3大差異,首先是評價方法,現行採用混合衡量法,新制度則用市場價值法,也就是資產、負債採公允價值衡量;其次為自有資本,目前是以資本混合法,並未區分第一、二類資本,未來新規則以資本分層法,依資產品質區分第一、二類資本。

第三為風險資本,現行以標準係數法,各公司曝險金額乘以標準風險係數,未來將採壓力情境法,也就是因情境造成的淨值或負債變動數,以及風險範圍涵蓋巨災等,目前保險局持續檢討相關措施、在地試算與平行測試等,讓保險業未來能接軌國際制度,更合理反映經營風險。

此外,考量國內預計實施IFRS 17生效日為2026年,為使保險業財務報告與清償能力的衡量具一致性基礎,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也將於2026年實施。至於推動時程則分為3階段,第一階段為在地試算期(2020至2021年),內容涵蓋保發中心完成各ICS研究案、研議在地化監理規範。

第二階段為平行測試期(2022至2024年),保險公司除時提交監理要求RBC比率外,平行測試期一年提供一次以上年度資料為基礎的新制度比率;第三階段為接軌準備期(2025年),實施新制度前的準備期間,提供保險公司檢視所有相關作業時間,預計2026年起適用,以新制度比率做為監理要求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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