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遊卡漏洞免費停車半年遭法辦 檢方:騙機器也是詐欺

▲▼悠遊卡。(圖/資料照)

▲民眾鑽悠遊卡漏洞爽停車,檢方認為這是機器詐欺罪。(圖/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近來有新北市民眾利用悠遊卡停車利用悠遊卡停車五分鐘內離場不需收費的漏洞,把自己的車停在無人看管的停車場內,免費停車半年遭起訴。檢察官指出,刑法的「詐欺罪」原本保護客體為人,但多年前修法擴大保護,現在騙機器而取得財物、利益,全都是詐欺罪。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李家豪指出,許多民眾確實有這種貪小便宜的心態,利用機器漏洞,偷偷取得利益或財物。而我國刑法的「詐欺罪」是指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同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的「詐欺得利罪」,構成要件的保護客體都為「人」,也就是必須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利益,才構成本罪。但悠遊卡之類的機器,怎麼會出錯誤呢?

李家豪表示,為了避免法律規範漏洞,刑法修正案擴大保護客體,增訂第339條之1以下規定,其中第339條之1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這就是所謂「對機器詐欺」。

李家豪表示,這是認為現今很常見的收費設備,例如販賣機、便利商店電子錢包、停車場收費機等,都是透過電腦程式設計去計算收費金額後,解除電腦鎖定完成買賣、繳費的目的,當有人對於這個電腦程式做出欺騙的行為得到一定的財物或利益,也就是等同於對人的詐欺,所以特別立法來處罰。

李家豪進一步指出,本案中的民眾,車子明明有停在停車場內,卻利用收費設備在電腦程式設計上有5分鐘內離場不收費的優惠,欺騙電腦程式車輛已經在入場5分鐘內離場,而取得了停在停車場內一直停車而且不用付費的利益,這就是刑法上要處罰對機器詐欺的犯罪行為。

李家豪最後呼籲,隨著無人管理收費設備、電子錢包普及,帶給現代人很多便利,但千萬不要認為可以鑽漏洞或佔便宜,而去欺騙收費設備,否則貪小便宜的後果不只是要賠償,還可能讓自己吃上詐欺罪的官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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