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程宇姦殺小模「逃死」理由 殺人非預謀!手段非最殘暴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程宇性侵並殺害陳姓小模,之所以為被判死刑而是無期徒刑的理由,主要有理由白話簡意來說,程宇雖預謀性侵小模,但並非預謀殺人,且所使用的殺人工具,僅有死者隨身包包背帶,手段並非最殘暴,也不能以有前科紀錄有再犯可能,便處以極刑論斷。

▲▼南港小模命案宣判-庭長林庚棟。(圖/記者黃克翔攝)

▲法官認為,程宇非預謀殺人,手段非特別殘暴,因此判處無期徒刑。(圖/記者黃克翔攝)

法官認為,程宇對小模強制性交,並無《刑法》第222條所定家重條件,基本犯罪情節以非最重。殺害小模時,非強制性交當下,為替小模穿回衣物時,因小模尖叫,臨時動念殺人,目的在防止行為敗露,非原本計畫犯罪之一環。

另程宇使小模致死之方式,為以阻斷呼吸道使其窒息而亡,所使用手段尚非特別殘暴。雖然程宇有諸多辯解,乃人性畏罪常情,此等窮兇惡之徒,也未達罪不可赦地步,也不能僅以被告先前有犯罪紀錄仍再犯,為判斷依據。

因此即便沒有「兩公約」的限縮,單純僅依台灣《刑法》對現有強制性交殺人的量刑選姓,此部分應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法官表示,死刑為剝奪受刑人生命,為刑罰的極致,考量死刑的存廢,向來都是各國刑事政策的重大議題,台灣也在近年逐漸趨向限縮,縱使經判決確定後,甚至也未予以執行,因此判決前都應謹慎。且被告所犯之罪,為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除強制性交罪外,還有更重的加重強制性交,因此被告非罪質最重情形,綜合評價各種法定量刑基準後,仍有其求生而不可得知情形外,應以不量處死刑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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