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花錢的最貴!?飛來豔福 小心是禍不是福!

▲▼約砲、一夜情、嘿咻、做愛、性愛、上床。(圖/免費圖庫「pakutaso」)

▲法界人士呼籲,飛來艷福不見得是福。(圖/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社會多元發展,性觀念日趨開放,新聞中經常可見到利用提告性侵懲罰對方的「假性侵案件」。法界人士呼籲,切勿憑空捏造事實誣指他人犯罪,以免吃上「誣告罪」官司,得要面對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刑後還不得易科罰金。所以利用提告性侵懲罰對方的作法,必須付出相當代價,損人不利己,得不償失!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弘儒指出,所謂的「假性侵案件」,意即原本雙方是合意進行親密行為,但一方常因事後「遭男友(或配偶)發現」、「對方態度冷淡」、「性交易價碼有落差」、 「自覺吃虧心有不甘」等情緒、情感甚至金錢糾葛或其他不明理由,然後就認為自己當初並非於自願而據以提告。

由於刑法「強制性交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如2人以上共犯或以藥劑犯之等)更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跳,刑責可謂相當之重。又此種犯罪多屬「密室犯罪」,行為發生地多在私密空間,少有加害或被害以外之人,要認定是否有「違反被害人意願」,除雙方各執一詞外,常無直接證據可供取捨,以致事實認定不易,裁判者僅能透過調查其他間接證據來認定犯罪是否成立。

所以許多自願發生性關係的一方,經常會利用提告性侵的方式,懲罰對方。也因此網友經常戲稱,「應事前簽立性愛同意書」、「自備行房紀錄器」、「寧可被判妨害秘密(偷拍),也不要遭人入罪(誣告)」……

因此徐弘儒認為,對那些遭人誣陷指責的「假加害人」在歷經性侵被告的訴訟過程中,不僅要承擔訟累之苦,在當今此等社會氛圍之下,更要面對他人指指點點、異樣眼光,嚴重影響其個人名譽、工作、生活等。也正因如此,此等經還諸「被告」清白,甚至認定誣告犯嫌明確法辦「告訴人」之假性侵案件見諸媒體,常常是大快人心,除掌聲肯定檢察官抽絲剝繭、釐清真相外,更大加撻伐濫告行為浪費社會資源。

最後徐弘儒呼籲,,切勿為逞一己之私,即憑空捏造事實誣指他人犯罪,如此不但浪費司法資源,更是構人於罪讓對方有誤陷刑事追訴之風險。雖然「誣告罪」構成要件嚴格,但若成立犯罪,其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判刑後依法是不得易科罰金,這種行為必須付出相當代價,真的是損人不利己,得不償失!亦請社會大眾勿讓濫訴濫告案件癱瘓司法,讓珍貴的司法資源作有效合理的運用,以實現司法正義,保護真正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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