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飼料油轉製食用油販售 雲林黑心油商郭定判刑定讞

回收餿水黑心油賣「強冠」,製香豬油油炸烘焙。

  ▲雲林油商郭定,進口飼料油讓「強冠」轉製黑心食用油販售。郭定今遭判刑定讞。(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雲林縣「晉鴻商行」負責人郭定,進口低價飼料油轉賣給下游公司,而後被混油攙偽後再轉賣給強冠、正義油廠,成為品牌食用油賣入市面,引爆黑心油風暴。郭定一二審均遭重判。案經上訴,最高法院30日駁回上訴,將他重判9年6月、併科罰金900萬元定讞。

4年前爆發黑心食用油風暴,當時著名的正義公司「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油」、強冠公司「全統香豬油」、「精製豬油」、「新萬香豬油」、「白可丁香豬油」、「好油道」、「古早味香豬油」,全都爆發違法混攙飼料油,並大量販售給消費者食用。

檢調單位追查上游油廠,查出雲林縣的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等,自民國101年1月至7月間,從越南、香港進口不可供人食用的飼料油,轉賣給鑫好公司負責人吳容合。吳再將這批油品,陸續販售給正義公司、強冠公司,經由混油攙偽後,製作成食用油,上市販售。檢調將郭定等人,陸續提起公訴。

郭定一審遭重判10年2月、併科罰金900萬元,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郭定是詐欺幫助犯,稍減其刑,仍重判9年6月、併科罰金900萬元,並沒收5600多萬元犯罪所得。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30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判決理由中指出,食物或食品添加物是否可供人食用,應自來源做控管,而非僅以最後製成品是否符合檢驗標準而論。飼料油係供做豬隻等動物飼料之用,非可供人食用,乃不爭之事實,自不因精煉後符合檢驗標準,即成為可供人食用油脂之原料,為一般經驗法則。至於何謂飼料油,於本件案發時,縱尚無規範,然係非供人食用之油品無疑,絕無消費者願以一般食用油價格,購入攙有飼料油提煉之油品食用,若買賣標的物為飼料油,即表示其品質不適於供人食用,因此判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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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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