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毒蟲卻死傷 員警遭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終獲無罪確定

▲監獄,冤獄平反,人權,自由。(圖/視覺中國CFP)

▲陳姓員警追毒蟲但一審卻遭判刑,今終於平反確定。此為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市警局保安大隊警員陳風烈,9年前開車追捕騎機車拒捕逃逸的余姓毒蟲,毒蟲拒捕高速逃逸,在產業道路高速蛇行,最後撞上水泥護欄,後座女毒蟲彈飛身亡。一審桃園地院認定員警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但二審高等法院逆轉改判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1維持二審見解,判決員警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09年12月27日,下午3點左右,陳風烈駕駛警車與3名同事巡邏,停等紅燈時,員警發現毒蟲余政興騎機車載黃姓女子,違規超越紅燈停等線。員警等人示意余男受檢,但余男拒捕,闖紅燈後加速逃逸,陳員隨即駕車追上。

雙方在產業道路間高速行駛,期間黃女沿途丟棄一包海洛因,並回身以安全帽丟砸警車,最後余男的機車失控,撞上水泥護欄,後座黃女彈飛,送醫不治身亡。余男被捕後,向檢方供稱,是因為警車撞他,他才會失控撞上護欄。檢方依照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對陳員提起公訴。

一審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員警追嫌犯時,應採取「危險最小的追蹤方式」以降低安全危害,因此認定陳員有罪,判刑6月。一審判決出爐後引發警界譁然,認為這將限制警方執法的空間。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去年4月間做出改判。高院認為陳員駕車追躡刑案嫌犯,並無逾越必要程度。且過程中,陳員並無故意碰撞前方機車或逼車等妨害余男駕駛行為,因此高院認定是余男不停車而失控肇事,並非警車撞擊機車所致,陳員並無過失,高院逆轉改判陳員無罪。

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無罪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因此11日駁回檢方上訴,陳員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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