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120萬仍判刑3年定讞須入獄 停職警扮暖男性侵GG了

▲▼性侵,猥褻,騷擾,綁架,家暴,虐待,性虐待。(圖/pixabay)

▲停職的陳姓航警假扮暖男性侵,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遭停職的陳姓航警,去年初假扮暖男,約出剛分手的女性友人小佳(化名),到她租屋處喝酒,並硬上小佳得逞。陳男一審遭判刑3年,二審時他賠償小佳120萬元達成和解,但高院二審仍將他判刑3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9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陳男賠償120萬仍要入獄服刑3年。

判決指出,已婚的陳男與小佳的前男友為同事關係,去年1月3日凌晨,陳男先傳送line訊息給小佳,指稱「想找講話方便的地方」、「我現在很生氣」、「妳等等有辦法直接跟我約外面嗎其實我有一點醉」,陳男假扮暖男,並以告知小佳前男友評論小佳的內容、為小佳抱不平等藉口,邀約小佳見面。小佳回說不方便在外面喝,但開車將陳男載回自己位在蘆竹區的租屋處。

小佳不斷追問陳男,到底前男友說了什麼話,但陳男避而不答。一直到清晨5點多,小佳體力不支昏昏欲睡,陳男這時現出狼形,主動上前求愛,求愛不成後硬上得逞。小佳遭侵犯後,敲女室友的門求救,女室友與其男友來到小佳房內,趕走陳男後報警,陳男遭提起公訴。

陳男一審遭判刑3年,上訴二審時,他賠償120萬元達成和解,並以此為由請求高院依「情堪憫恕」的規定減刑。但高院認為,陳男先前不斷明示要帶小佳到汽車旅館,又勸小佳喝酒,顯有預謀。且陳男身為警察人員,犯罪動機可議,還利用小佳對他的信賴知法犯法,犯罪情狀不值得同情。而雖然陳男賠償120萬元,但高院認為這本來就是陳男所應負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小佳在二審時也供稱:「我希望維持原審判決刑度。當時我有給被告機會……不願意給予被告緩刑。」二審最後駁回上訴,仍維持3年的刑度。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9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陳男須入獄服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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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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