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移出龍發堂眾,然後呢?精神病患的人權保障

龍發堂 取自官網

▲高雄市龍發堂堂眾於2月底被衛生局強制移出,事件雖然告一段落,但精神病患的人權保障卻仍遙不可及。(取自龍發堂官網)。

據報載,高雄市龍發堂自去年7月起即陸續爆發肺結核及阿米巴痢疾疫情,高雄市衛生局雖已數度發文龍發堂,令其限期移出住民,但龍發堂不僅對於通知置之不理,還以大鎖、車輛及推土機堵住大門及側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迫不得已,只好在2月底,出動超過上百名的警力及防疫人員,強制進入堂內將住民移出。

龍發堂事件或許已告一段落,但是身心障礙者,特別是精神病患者的人權保障,卻還有許多努力的空間。舉例而言,我國將精神病患者分為六種類別,情況最嚴重的第一類(嚴重精神病症狀,需急性治療),以及第二類(精神病症狀緩和但未穩定,仍需積極治療),人數約有3.4萬人,但是衛福部補助各縣市的社區關懷訪視員卻僅有「96名」,平均一位關懷訪視員要負責處理超過350名的病患。有的縣市更是離譜,甚至把「精神障礙者關懷訪視」與「自殺防治訪視」合併辦理,但自殺行為不一定是精神疾病所導致,合併處理不僅排擠精神病患者受訪視的時間,更使早已疲累不堪的訪視人員工作量大增,也讓人力不足而無法真正發揮關懷效果的情形雪上加霜。

其次,根據國外研究結果顯示,社工和精神科專業人員,乃是僅次於警察,經歷最多來自服務對象暴力傷害的職業。以社工為例,被暴力對待的類型,除了「口語威脅」和「身體傷害」外,最嚴重的情況甚至會危及個人生命。舉例而言,發生在2004年8月17日的真實案例,美國堪薩斯州的社工Teri Zenner,在對一位返回社區的精神病患者從事例行家訪工作時,遭到青少年暴力攻擊而被刺身亡,許多社會團體因此要求政府必須對於相關人員提供危機處理與自我防衛訓練。此外,美國國會也在2007年通過「社工安全法案」,授權聯邦政府每年編列500萬美元,補助社會工作者安全計畫、提高大眾對於社工服務領域被暴力對待的認知、盡可能預防暴力行為、減少社工的工作風險。

如果對照國內的研究調查,我國亦有超過五成的社工曾被辱罵,四成的社工曾遭受威脅,至少有5%的社工曾被暴力對待。在此種危險環境下,因為人力不足,社工人員的平均工時每週仍然超過50個小時,而且九成以上的社工人員是屬於「常態性加班」……,各種不利的勞動因素,已讓許多有服務熱誠的社工人員覺得「不如歸去」。

根據200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希望能夠「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其中,第17條及第25條並明定:「身心障礙者有權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獲得身心完整性之尊重」、「提供身心障礙者因其身心障礙而特別需要之健康服務」(我國亦已於103年8月20日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但真正的問題是,政府有積極提出對策,有效處理訪視員長期人力不足的問題嗎?有嚴肅面對社工人員三高(高工作負荷、高壓力、高流動率),以及三低(低報酬、低成就感、低士氣)的工作環境結構性問題,並且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嗎?如果答案是「沒有」,那麼精神病患者的人權保障,自然也就注定不可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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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昌坪律師●劉昌坪,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律師研習所講師,台灣行政法學會副秘書長、臺北市政府國賠委員、訴願委員、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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