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留長髮考績丙怒告敗訴 法官挺警政署:像雇主管理員工

▲長髮警葉繼元被記申誡考績丙等提告,北高行判敗訴。(圖/記者張曼蘋攝)

▲長髮警葉繼元被記申誡考績丙等提告,北高行判敗訴。(圖/記者張曼蘋攝,下同)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保二總隊員警葉繼元2015年因蓄長髮,被記18支申誡達免職規定,遭考績委員會決議免職,隔年保二撤除其中一支申誡,葉才保住工作,但卻將其年度考績予以丙等,葉提告要求撤銷「丙等」,並向保二總隊求償50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警政署的處分是維護警察紀律與專業形象,以及民眾對警的觀感,屬機關管理權必要範圍,因此判葉敗訴。

葉繼元在警界7年,因蓄留長髮屢次遭懲處,累計20支申誡、2支嘉獎,獎懲相抵18支申誡,達免職條件,但在一連串抗議及勞動部要求下,直至2016年9月,保二總隊撤銷2015年度一次蓄髮申誡,使其低空飛過,但卻又改評定葉繼元2015年考績「丙等」。

判決指出,警察為公務人員一環,警政署2003年為落實警察團隊紀律,訂定儀容重點要求事項,通令全體警察人員穿著制服執行勤務,應一律遵守,就像是雇主對員工有一定程度的指揮管理所必要之限制,警察人員服裝儀容規定為屬機關管理權範圍,而儀容重點要求事項規定,對男、女員警儀容均有不同要求,與性平法第7條規定無違,自無性別歧視。

北高行認為,警政署保二大隊為了維護警察團隊紀律與專業形象及兼顧民眾對警察觀感,做出此處分,屬機關管理權必要範圍,並沒有性別歧視,也沒有違反平等原則,原告年度考績丙等,申誡17次,原告沒有提救濟,所以保二列入申誡考量並沒有違反考績法,且也無瑕疵及違誤,因此判決原告自訴駁回,至於請求賠償50萬元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

長髮警葉繼元被記申誡考績丙等提告,北高行判敗訴。(圖/記者張曼蘋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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