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間車炸傷24人「想活著出監」 林英昌二審減刑2月理由

▲台鐵松山車站爆炸案,主嫌林英昌搭上事發列車前,不停在各火車站停留、換車至少3次。(圖/記者柳名耕翻攝)

▲林英昌背著炸彈的身影在火車站內被拍下。(圖/記者柳名耕翻攝)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台鐵松山車站爆炸案56歲主嫌林英昌,2016年7月間在區間車上引爆自製爆裂物,造成自己與24名乘客遭炸傷送醫,一審被依24個殺人未遂罪、製造爆裂物共51罪判處30年有期徒刑。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考量原審未依未遂犯減刑,今依犯非法製造爆裂物罪處有期徒刑10年6月,併科罰金30萬;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處19年10月徒刑,合併執行29年10月,仍可上訴。

林英昌在審理期間,辯稱因罹癌進行手術後,造成腦結構損傷、腦功能異常,有時頭部會無故暈眩、天旋地轉、嗄嗄叫、放電,犯案時受憂鬱症發作干擾,致其責任能力降低,應依法減輕其刑,而辯護人也聲請精神鑑定,鑑定結果為具妄想型人格特質,但綜觀此次各項資料,推定被告引爆爆裂物時,其辨識與控制能力未見顯著減低,且被告進看守所後對藥物治療反應良好,門診期間也未有任何脫離現實情況,亦無語無倫次或自言自語。

判決指出,原判決認被告林英昌就毀損車廂固定窗玻璃等物之行為,涉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但本院認定系爭車廂等物係屬公共用物,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兩者之構成要件仍有不同;另公訴意旨認被告造成1名兒童、6名少年受傷部分,涉犯殺人未遂罪嫌,但本院認被告應係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1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罪(6罪),而原審就此部分,未變更起訴法條尚有違誤。

高院認為,審酌被告因罹患扁桃腺癌,致身體、生活狀況不佳,求職工作不順遂,經濟壓力沉重,並與家人相處產生衝突,而認其遭受歧視、社會對其有所虧欠,遂生以引人注意之方式自殺及報復社會之想法,犯下此次犯行,使車廂內24名乘客分別受有輕重傷,而其中有1名被害人為兒童、6名為少年,亦造成台鐵高達新臺幣176萬4681元之財產損失,犯罪情節實屬重大,且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依非法製造爆裂物罪,處有期徒刑10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又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9年10月,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9年10月。

▼林英昌二審仍判29年10月。(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松山車站爆炸案,林英昌坐著輪椅進入台北地檢署,臉上看得到包著紗布繃帶。(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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