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交不算「性器接合」 小三堅稱沒愛愛躲過通姦罪

▲口交不算性器接合,因此無法構成通姦?(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一名已婚的楊姓男子外遇簡姓女子,並到摩鐵發生關係,事情曝光後雙雙被楊妻控告通姦,不過小三強調《刑法》通姦罪規定的姦淫行為,指的是「性器接合」,但是楊妻只能提出2人有口交的證據,因此最後獲得不起訴處分,而楊男也因為妻子撤告而沒事。

37歲的楊男煞到30歲簡女後,便在104年11月2日下午,帶對方上摩鐵,並在洗完澡後口交,並「進一步」發展,事後2人都被挨告通姦,不過楊男後來又獲得妻子原諒、撤告。

檢方調查時,簡女矢口否認有性交,堅稱只有到口交而已,而楊妻也提不出性交的證據,無法證明簡女與楊男有性器接合,至於楊男的供詞則因是否真實存有疑慮,不被採信,因此只好認定全案不構成《刑法》通姦罪要件,偵結予以簡女不起訴處分。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過去常有外遇事件最後因為只有口交而獲判不構成通姦,但高雄地院曾在審理類似案件時,認定口交,也符合「性交」的特性,仍將出軌的2人依通姦罪判刑,不同法官有不同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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