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路勿入」2淡大生超速撞護欄亡 承包商仍獲不起訴

▲施工單位當時只有設置簡陋的「沒路勿入」告示牌。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新北市淡水新市二路4年前發生江姓、李姓大學生騎車夜遊未發現封路,煞車不及而撞上紐澤西護欄,送醫不治,新北市養工處也被認定有過失,判賠667萬元;刑事部分,家屬原對養工處長及承包商提告,但檢方認為該處設施維護與被告無關,故不起訴,經家屬提起再議,士林地檢署偵查終結,仍做出不起訴處分。

2012年11月2日凌晨1時10分許,江姓男大生騎車載李姓男大生沿新市二路往濱海路方向行駛,行經新市二路與崁頂五路路口時,江姓男大生未發現前方為封閉道路,煞車不及而撞上紐澤西護欄,2人送醫後均不治身亡;由於現場只有一個簡單的「沒路勿入」木牌,沒有警示燈或反光標誌,死者家屬懷疑是因沒有足夠警示、照明設備所致。

檢方調查,新北養工處將新市二路道路改善工程發包給兩間承包商,分別由楊姓負責人的營造公司興建、曾姓負責人的工程顧問公司監造,養工處處長及楊姓負責人涉業務過失致死的部分已分別獲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曾姓負責人偵訊時辯稱,他們只負責監督該營造公司執行工地安全措施,紐澤西護欄不在監造範圍內。

同行的蔡姓男大生證稱,當時因為自己不熟路況,跟在江姓男大生機車後方行駛,車速大約70公里,沒想到突然見到江男緊急煞車後滑倒。檢方認為,上述足認江姓男大生在距離紐澤西護欄前約17.9公尺處已看到紐澤西護欄並開始煞車,但因車速太快,以致在煞車約12.2公尺後機車往左滑倒撞及紐澤西護欄,導致江男胸部挫傷併內出血、李男顱內出血而死亡。

檢方認為,蔡姓男大生騎乘的機車當時也緊急煞車後停止,卻並未有肇事,再加上該道路之速限為50公里,因此該事故主因為江男超速行駛所致。另外,經查該交岔路口自崁頂五路往濱海路方向路段有開啟路燈照明,現場並非完全無照明設施,仍可見地面參考線、路燈及紐澤西護欄等物,實難認與本案交通事故與紐澤西護欄間有因果關係,故仍處分不起訴。

▼檢方認為,該交通事故與紐澤西護欄無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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