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兩度性侵判刑12年!又闖女同事宿舍硬上 變態淫狼再判10年

▲台南地院認定陳姓男子侵入女同事住處性侵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0年。(圖/記者林東良攝)

▲台南地院認定陳姓男子侵入女同事住處性侵成立,惡性重大判處有期徒刑10年。(圖/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陳姓男子於2026年5月間,趁女同事獨自在公司內,侵入她位於公司旁邊的房間,以暴力、脅迫方式強制性交得逞,犯行嚴重,台南地院審理後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害女子與陳男為公司同事,平日居住於公司內部一處獨立房間,案發當日,陳男於下午時段駕車前往公司,見被害人獨自一人,竟起色心,未經同意闖入其居住空間,陳男對被害人施以暴力,造成頭部、身體多處擦挫傷,並以言語恐嚇方式壓制反抗,違反被害人意願實施性侵行為,事後逃離現場,被害人隨後報警,經醫院驗傷及鑑定,指控陳男涉案。

法院合議庭指出,該房間雖與公司空間相連,但具備獨立門禁,為被害人日常起居場所,依法屬「住宅」範圍,陳男侵入後犯案,構成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7款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屬加重處罰情形。

法院審酌,陳男雖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坦承犯行,但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任何損害;更關鍵的是,陳男過去曾於假釋期間,先後對兩名成年女子犯下侵入住宅強制性交及強制性交罪,合併執行刑12年,於2018年間才服刑完畢,如今再度犯下相同類型重罪,顯見自我約束能力薄弱、惡性重大。

對於辯護人主張應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法官認為被告前科重大、再犯情節明確,難認有可憫恕情狀,不予採納,最終量處有期徒刑10年。全案仍可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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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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