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7天被騙4100萬!詐團車手遭求刑6年9月 法官裁定續押

▲屏東地檢署            。(圖/資料照)

▲屏東地檢署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何致晴指揮屏東警分局查獲陳姓詐欺集團成員,涉嫌假冒投資公司名義,擔任詐欺集團車手向被害人收取詐欺贓款達新臺幣4100萬元,認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加重詐欺罪嫌、偽造私文書罪嫌等罪,於13日起訴並移審屏東地方法院,法院裁定繼續羈押陳男。

屏檢起訴書指出,本案源於李姓被害人向警方報案,表示遭人以投資公司名義進行詐騙,警方知悉後,於今年1月17日逮捕經由詐欺集團指示前往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之陳姓男子,遂報請本署檢察官指揮偵辦。

檢察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勾串共犯之虞,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經檢察官抽絲剝繭釐清案情後,發現陳男經由詐欺團指示,預先購買準備裝載贓款行李箱,並於統一超商ibon列印偽造之投資公司工作證、存款憑證、操作協議書、保密協議書、證券交易委託書及個人資料保護聲明等虛偽文件,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冒用合法之投資公司名義,向李姓被害人訛稱投資可以獲利,須入金至投資公司等語,致李男陷於錯誤,接續於113年12月25日、12月30日及12月31日交付現金2100萬元、1500萬元及500萬元予假冒投資公司的陳男,再由他將贓款放置在不詳地點,由欺集團成員其他成員收受。每次事成拿到5000元工作費用。

檢察官認陳男行為侵害人民財產權甚鉅,冒用合法之投資公司名義,侵害該公司之商譽及我國市場秩序正常發展,且以洗錢為業,阻礙國家追回受害款項,干擾司法機關追訴詐欺犯罪,其經手收取款項高達4100萬元,已造成被害人財產重大損害,審酌刑罰之特別預防功能,依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50條規定,就本案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年9月以上。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行,如其於審判中亦自白犯行,並繳交犯罪所得,則請法院依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屏檢呼籲,民眾透過網路進行任何投資時,務必提高警覺,避免成為詐騙集團的受害者。現今詐騙手法層出不窮,詐騙分子透過假冒投資、假貸款、假人員等方式設下陷阱,讓受害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損失大量金錢。政府已積極啟動「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 2.0 版」,警方及檢察機關間將進行密切合作,全力打擊詐騙犯罪,確保民眾財產安全。此外,如民眾發現可疑金融交易或遭遇詐欺,請立即向165反詐騙專線或警方報案,避免落入詐騙陷阱,共同維護財產安全,共創安居樂業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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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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