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姓兄妹因鉅額遺產對簿公堂,最後法院認定協議書性質,做出審判。(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新竹地方法院近日裁定一起家族遺產糾紛案件。曾姓兄妹雙方因父親過世後的遺產分配問題長期未達成一致,對簿公堂。案件源於2008年父親過世後,遺產繼承人包括配偶、長子、次子、長女和次女。由於遺產分割延遲,兄妹簽訂了兩份協議,但最終因未能履行協議而產生紛爭。
協議書一中,次女同意將其遺產份額轉讓給大哥,作為交換條件,大哥需支付她2000萬元,分5年支付,每年400萬元。此外,根據父親遺願,兄妹另簽訂了第二份協議,大哥需再支付1億元,分10年支付,每年1000萬元。然而,大哥未履行第二份協議,次女遂提起訴訟。
其他家族成員做為證人表示,父親過世後,談到遺產分割,大哥說一人大概有2,000萬元,但跟他拿資料也沒有,至於妹妹(次女),媽媽說爸爸生前有說要給她3億,但是大哥跟媽媽討論說沒有那麼多,後來講好給她1億。
大哥則否認上的簽名為真正簽名,並主張協議書一乃「分割遺產協議」;至於協議書二上,並無任何分割遺產、父親遺願之記載,是因母親強力逼迫之下,自己才與妹妹另外簽訂「贈與」,實際上大哥並沒有與其他繼承人有類似協議書二(給付1億元)的約定、與遺產無關,應屬民法第406條之「贈與契約」。
大哥表示,自己的財務出現狀況,在外積欠2億餘元,已無力負擔該贈與義務,因此在尚未移轉贈與物之權利前,已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寄送民事答辯狀表達撤銷贈與的意思,該書狀也於112年9月28日送達而生撤銷效力。
大哥稱,縱使贈與未經撤銷,但因自己經濟狀況已無法支付,也可依民法第418條規定拒絕履行。且若認協議書二之性質也為遺產分割協議,但這份協議書未經全體繼承人協議訂立,應屬無效;假使協議書一、二均有效,但依協議書一內容,妹妹應先轉讓大享容器公司的所有股份…等給大哥,此為「先給付義務」,而次妹至今並未履行該義務。
法院經調取銀行印鑑資料鑑定,認定協議書一、二上的簽名為大哥所簽。法官認,協議書一和協議書二被認定為同一份契約。協議書一本身並非遺產分割協議書,而是應繼分買賣契約。該契約表明妹妹將其繼承的遺產份額和義務以一定對價出售給哥哥,包括現金和房屋貸款的分期支付。證人證詞顯示,這筆1億元是因曾父生前對妹妹所負的債務,但考量遺產價值後,同意負擔1億元。協議書二則是對協議書一的增補,並非獨立的贈與契約,因此兩份協議合為一體。
法官最終認定協議書一為應繼分買賣,而協議書二為其增補協議,非獨立契約。但由於次女未履行先給付義務,法院認定大哥有權拒絕支付款項,最終判決次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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