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最大戰場!國會改革還在燒 爭議點懶人包

▲立法院長韓國瑜主持議事。(圖/記者林敬旻攝)

▲立法院長韓國瑜主持議事。(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皮心瑀/台北報導

立法院為國會改革法案連日紛擾不斷,24日院會再戰,議場內雖未在爆出激烈衝突,但場外聚集抗爭的民眾越來越多,要求將修正案退回重審,後續發展值得關注。目前國會改革法案中已二讀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條文出現至少兩大爭議點,包括藐視國會中反質詢定義不清、調查權又有侵犯人權疑慮,再加上立法上的程序瑕疵,在在都讓國會改革修法過程是非不斷。《ETtoday新聞雲》帶您快速了解全案。

►國會改革五法是哪五法?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五法修法。

►涵蓋內容?

一、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

• 總統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二、藐視國會罪

•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 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
•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 若反質詢、拒絕答復、未出席的政府人員,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但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刑法第141條之1處罰,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三、同意權行使

• 有關監察、司法、考試院長等提名,要經院會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 被提名人的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 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
• 被提名人違反上述幾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

四、調查權、聽證權

• 設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該法,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可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 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依刑法第141條之1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虛偽陳述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

►目前哪些修法條文已二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15-1、15-2、15-4條(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第25條(藐視國會罪)、第29、29-1條、30、30-1條(同意權行使)、第45條、第46、46-1條、第47條、第48條、第49條、第50-1條(調查權)。

24日稍早立法院院會再二讀有關調查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2條,當中指出「應邀到會備詢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另還有聽證權及增訂藐視國會罪罪責的刑法等條文待處理。

►爭議點

一、遭批擴權

國眾兩黨所提國會改革包括總統國情報告採即時回答,但根據《憲法》,立法院並未擁有對總統的質詢權,而應對立法院負責的為行政院,加上若採該形式國情報告,總統恐在立法院被羞辱,如何對外代表我國的疑慮,都讓該法條掀起反對聲浪。

至於藐視國會罪,因「反質詢」定義不清,同樣引發質疑。而在調查權中提到「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又或是「應邀到會備詢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等都遭批評侵害人權。

另外,如同意權行使有壓縮行政權之虞,調查人選背景的手段太過激烈,或是將屬於監察院的調查權及調閱權擴張攬上身,都成為國眾版的國會改革遭到批評的原因。

二、程序瑕疵

根據我國立法程序,立委所提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國眾兩黨所提的國會改革法案按規定送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過2場委員會、3場公聽會,到4月15日進入委員會逐條審查,民進黨立委抗議過程中未實質討論,連續提出44次散會動議,均遭藍白以人數優勢封殺,該案條文全數保留,交付黨團協商,進入一個月「冷凍期」。

冷凍期結束,立法院長韓國瑜召集朝野協商,但各黨團仍無共識,該案送交院會。總體來看,程序皆合乎議事規定,卻因未在政治攻防下未進行有效討論,朝野未有共識下引發質疑。而藍白又以「再修正動議」直到最後一刻定案,過往「再修正動議」僅以調整法案文字為主,但藍白這回卻修改內容,而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甚至自稱這是「最高機密」,以致民進黨批評「黑箱」。

此外,韓國瑜主持院會時,面對藍綠占領主席台之戰,宣布法案採舉手表決,雖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議案表決方式有口頭表決、舉手表決、表決器表決、投票表決和點名表決。但現場混亂,多次出現人數兜不攏的狀況,遭綠營質疑有作票之嫌。

面對批評,黃國昌回應,「我在議場裡面是繃緊神經,因為我在看每一個條文,包括民進黨提出的每一個條文,40個修正動議、40個再修正動議,針對一個條文要怎麼修,民進黨提出了80個版本」,抗議的人說立法院審的是黑箱,「我要請教,哪裡黑箱?說清楚」。

黃國昌說,「要說程序黑箱,要負責任告訴台灣社會哪裡黑箱,不是講一個黑箱的標籤就可以混過去,哪裡黑箱?民眾黨第一個喊國會改革、第一個提出版本,召開記者會、委員會審查、朝野協商通通都有去,請問哪裡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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