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戀童癖犯罪「難逃鞭刑」! 涉案者最重判30年

▲ 。(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 兒少性犯罪問題因黃子佼風波,在馬來西亞也引發關注。(示意圖/VCG)

文/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吉隆坡16日專電

台灣藝人黃子佼被查獲持有兒少性影像,在海外引發馬來西亞關注,不乏評論強調對戀童癖等犯罪應抱持零容忍。根據大馬法律,涉犯者如有罪確定,最重判有期徒刑30年與最多鞭刑6下處分。

兒少保護在大馬除刑法外,另有諸如「2001年兒童法令」、「2016年兒童(修訂)法令」與「2017年兒童性侵罪行法令」等法律規範。

馬來西亞民風淳樸,社會各界對戀童癖等犯罪態樣認知不多,鮮少公開透過報章討論,而台灣發生有藝人被查獲持有兒少性影像,大馬媒體多半認為類此事件如同不定時炸彈般,也隱藏於大馬社會之中,大馬要嚴懲戀童癖等犯罪,並對受害者提供適當的保護。

馬華公會婦女組全國組織祕書鄭秀梅引述警方數據受訪表示,大馬過去3年查獲4277件涉及未成年少女性侵案,2021年有1299件、2022年有1388件、2023年有1590件,逐年增加的案件數量令人憂心。

她指出,隨著社群媒體使用率提高,戀童癖者利用社群媒體平台誘騙兒童與未成年少女,如果孩童誤入陷阱,有可能從此毀滅人生,為人父母者應多和孩童溝通,了解使用社群媒體情形,適時引導正確價值觀,勸導莫發生逾越文化、宗教與風俗等界線,才能避免發生悲劇。

馬華公會青年團總祕書蘇儀芳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馬來西亞是2000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國之一,但縱然有嚴刑峻法,執法力度往往才是刑法有效性的關鍵,大馬兒童保護的主要負責部門是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並先後有「2001年兒童法令」、「2016年兒童(修訂)法令」與「2017年兒童性侵罪行法令」等法律規範。

她受訪指出,「2001年兒童法令」雖強調注重兒童的權利、福利、保護、刑事責任等,但沒有針對兒童色情行業的特別條文,因此大馬於2017年通過「2017年兒童性侵罪行法令」,核心內容之一就是打擊兒童色情產業,保護未成年人免受侵害。

大馬警方指出,戀童癖者不僅把社群媒體作為誘騙平台,也會向擁有相同性取向的人士散播兒童性虐待等內容,隨著戀童癖者利用先進科技工具把兒童當作犯罪目標,父母必須扮演重要角色,教導兒童如何保護自己。

法界人士說,根據刑法規定,涉犯性侵或與16歲以下女子發生性行為,將面臨20年徒刑和鞭刑處分,如有亂倫等行為則面臨10年到30年徒刑不等刑度與鞭刑。如誘騙14歲以下兒童猥褻,將判處3到15年徒刑刑度與鞭刑。

不過,如果構成「2001年兒童法令」、「2016年兒童(修訂)法令」與「2017年兒童性侵罪行法令」等犯罪要件,刑度更重。法界人士說,根據「2017年兒童性侵罪行法令」,舉凡製作、生產、執導、參加、參與或涉及兒童色情物品,將判最重30年徒刑與最多鞭刑6下;準備製作、生產或執導兒童色情物品,也面臨最重10年徒刑與鞭刑處分。(編輯:陳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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