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涉貪案不妙!聲請法官迴避 遭最高院駁回確定

▲▼林益世出獄後,到高等法院出庭。(圖/記者吳銘峯攝)

▲林益世貪污案進行更二審,他聲請法官迴避遭駁回確定。(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因索賄8300萬元,被依貪污罪嫌法辦,但高院更一審輕判他4年10月。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做出大法庭裁定,並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不過林益世對更二審的法官不滿,竟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不採信,再駁回林益世的聲請。

多次當選立委的林益世,在2012年2月間擔任行政院秘書長,由於他在2010年立法委員期間,協助「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取得中鋼爐下渣契約,並收取6300萬元賄賂;陳啟祥在2012年再度前來請託林益世時,林益世獅子大開口,要求以8300萬元做為協助處理續約之代價,並要求將該8300萬元以現金分成3000萬元、3000萬元及2300萬元3份。陳啟祥不願再當冤大頭,向當時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提出告發。

林益世一審判刑7年4個月,二審改判刑13年6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80萬元。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僅將「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定讞;至於收取6300萬元的貪污部分,則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更一審對於林益世擔任立委收取賄賂,是否為貪污罪的「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權說」做出選擇,認為中鋼的事務並非立委職權,因此不構成貪污罪,改認定為刑法的「公務員恐嚇得利罪」,且因案件訴訟繫屬超過8年,更一審輕判4年10月。判決出爐後引發譁然,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大法庭也對此開庭,並作出裁定。

最高法院裁定,如果民意代表在議場外面,形式上具有公務活動的性質,例如開會前的拜會、要求相關人到其辦公室說明、出具便條或函件轉交承辦人,或者召開協調會邀請行政機關說明,甚至對於其他具有同一權限的民意代表勸誘、請託或施壓,使其連署、代為提案或代為質詢等等,這些「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形式上又具有公務活動性質的行為」,就會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之行為收賄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於採用「實質影響力說」的立場。最高法院並將全案撤銷發回更二審。

高等法院更二審由審判長吳淑惠、受命法官吳祚丞、陪席法官張明道組成。但林益世認為合議庭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高等法院審理後,駁回聲請,林益世再抗告,但最高法院也駁回聲請,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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