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女友媽借車開2個月遭告侵占 冤男「1動作自救」逆轉無罪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華(化名)2022年4月間向女友的母親A借用一輛小客車,因為沒有當天用完就歸還,而遭提告侵占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3個月。不過,阿華強調當時有向A婦的孫子表明會晚一點還車,孫子也證實確有此事,最終逆轉獲判無罪。

▲汽車,方向盤,交通,行人地獄,斑馬線,馬路,紅燈,路口,轎車,車頂,車輛。(圖/ETtoday資料照)

▲阿華向女友的母親借車使用,卻因誤會遭提告侵占。(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華2022年4月間因有事需要用車,於是向女友的母親A借用一輛小客車,但他遲遲沒有還車;A婦等了3天決定傳訊息詢問,之後又多次催討,無奈都沒有結果,這才報警處理,並在事發2個月之後由警方將車子尋回。

阿華一審被依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他不滿提出上訴並表示,當時借用車子沒有約定還車時間,他當日也有傳訊息給A婦說會晚一點還車,甚至透過A婦的孫子再度轉達,孫子說A婦有答應,他真的沒有任何侵占的意思。

A婦的孫子出庭證稱,阿華確實有說需要繼續借用車子,請他幫忙轉達,他答應也照做了,但忘記阿嬤當時是如何回答的。A婦自己也表示,之所以提告是擔心阿華開車去做壞事,雙方的確沒有約定還車時間,孫子也有代為轉達,只是自己也忘記當時是如何回答的了,「我沒有要追究,如果可以的話判他無罪。」

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從上述種種證據看來,阿華的行為缺乏侵占罪的主觀要件,加上檢方證據不足,最終裁定撤銷原判決,改判阿華無罪,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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