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車師駕警車闖紅燈撞傷人 警局遭索賠5百萬還好免賠

▲▼ 北投警車撞人    。(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修車師傅開警車進廠維修,闖紅燈撞傷騎機車的婦人。(資料照/記者黃宥寧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2019年將1輛警車送修,要求李姓修車師傅前來將警車開到修車廠。不料李男竟駕警車闖紅燈撞傷人,被害人以台北市警局、修車廠等為被告,求償5百餘萬元,一審判警局須連帶賠償578萬元,二審逆轉改判警局免賠,但修車廠仍須賠償529萬餘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4日駁回上訴,台北市警局確定免賠。

判決指出,台北市警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2019年10月間,聯繫某修車廠前來維修警車。李姓修車師傅到場後,警局讓李男將警車直接開走,李男在回到濱江街修車廠附近時,因貪快闖紅燈,結果陳姓婦人騎機車煞車不及,撞上警車的車頭,擋風玻璃碎裂;婦人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併瀰漫性軸突受損、蜘蛛網膜下出血、左眼外傷性動眼神經損傷、骨盆(薦椎及恥骨)骨折,機車也因此毀損。

婦人提出民刑事訴訟,刑事部分,因李男自首肇事,也賠償婦人15萬元表達和解誠意,最後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5月、緩刑2年定讞。婦人再提出民事訴訟,將李男、修車廠,以及台北市警局均列為被告,主張自己因為這場車禍,因傷無法工作18個月,其中17個月需專人看護,經鑑定減損勞動能力58%,且傷後10個月進出醫院高達108次,飽受精神痛苦,因此請求被告等人連帶賠償586萬餘元。

台北地院一審認為警方任由非警務人員駕駛警車、應負僱用人責任,因此判台北市警局連帶賠償婦人578萬餘元。上訴台北地院簡易案件合議二審後,二審改認定事故警車均由北投分局管理使用,台北市警局無須負擔管理責任,因此改判決修車廠與李男須連帶賠償529萬餘元,台北市警局則不須賠償。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4日駁回上訴,全案就此確定,台北市警局確定躲過賠償。

▼警車車頭毀損,可見碰撞力道很大。(資料照/記者黃宥寧翻攝)

▲▼ 北投警車撞人    。(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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