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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入家門已過時!家暴法增修條文上路 糾紛冷靜處理免觸法

▲▼家暴法修正法案上路,花蓮縣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至轄區各分局辦理教育訓練。(圖/花蓮縣警察局提供,下同)

▲家暴法修正法案上路,花蓮縣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至轄區各分局辦理教育訓練。(圖/花蓮縣警察局提供,下同)

記者王兆麟/花蓮報導

家庭暴力是近年來社會大眾重視的婦幼安全議題之一,隨著世代變遷,性影像犯罪及同婚議題亦成為熱門話題,基於防止被害人性影像被相對人散布、保障同性婚姻權益等,立法院於去年11月21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12年12月6日經總統公布施行。

修正法案已經上路,為了讓基層警察同仁了解新法相關規定,花蓮縣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分別至轄區各分局辦理教育訓練,說明修法重點及相關配套措施,藉此讓各派出所同仁了解相關修法要點,掌握新增保障對象及受理案件應注意事項,以維護被害人權益。

婦幼隊表示,本次家暴法修法,共計修正18條、增訂3條,以「保障同性婚姻權益」、「強化性別平權意識」、「完善被害人保護措施」、「強化再犯預防措施」為本次修法的四大要點。除了增列保護令的保護措施及效力、強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保護措施外,也將性影像犯罪納入民事保護令範疇,而同性婚姻配偶四親等內親屬亦納入家庭成員範圍內,更加完善性別暴力防護網絡,補足家庭暴力防治法最後一片拼圖。

▲▼家暴法修正法案上路,花蓮縣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至轄區各分局辦理教育訓練。(圖/花蓮縣警察局提供,下同)

花蓮縣警察局也提醒,以往法不入家門、清官難斷家務事等觀念已經過時,家庭成員間只要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就屬「家庭暴力」,而所謂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行為,例如「過度控制家庭財務、拒絕或阻礙被害人工作…」、「透過強迫借貸、強迫擔任保證人等…」及其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只要足以讓被害人畏懼或痛苦之舉動或行為均屬之。而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即屬「家庭暴力罪」;另如果是「違反保護令罪」,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警政的紀錄,112年上半年本縣違反保護令罪、家庭暴力罪計有69件69人、其中屬現行犯遭依法逮捕者13人,雖然較111年上半年74件74人略為降低,但各派出所接獲家庭暴力報案仍十分頻繁。

婦幼隊特別提醒,家庭成員間如有糾紛,一定要冷靜面對處理,特別是在一方有飲酒的狀況,避免暴力相向,使用暴力非但不能解決問題,還可能要面對法律追訴處罰,實在得不償失。為了讓民眾了解家暴法相關規範,婦幼隊與各分局家庭暴力防治官將偕同民間防暴宣導種子教官,持續深入各社區強化宣導「愛要抱抱,不要暴暴」的觀念,避免家暴憾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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