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鳥試用期沒過「能領資遣費?」 職場4大陷阱題曝光

▲面試,工作。(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周亭瑋/綜合報導

在職場被慣老闆壓榨的情況層出不窮,「1111人力銀行」就整理出簽訂勞動契約時,會碰到的4大陷阱題,包括試用期「沒過」被請離開、明明錄取的是正職,卻依舊是約聘人員等。然而,許多網友卻感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法律很肉感,職場很骨感」。

「1111人力銀行」日前在粉專發文,盤點4個可能隱藏在勞動契約中的陷阱,提醒勞工們在入職前簽訂勞動契約時,務必仔細閱讀內容,同時也要知道自己有哪些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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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信義區,上班族,工作,忙碌,白領,白領階級。(圖/記者周宸亘攝)

▲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記者周宸亘攝)

陷阱1:試用期「沒過」就請離開

法律中已沒有試用期規範,企業可建立試用制度,但只要我們合法入職,就是正式員工。如果公司認為員工不適任、要求離職,就應該給予資遣費。

陷阱2:錄取後,合約卻寫「約聘人員」

有些企業為了規避前述提到「試用期沒過」的問題,因此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但除非是約聘人員,否則正職人員應簽署「不定期契約」哦!

陷阱3:未待滿x年離職,必須付違約金

不一定!除非雇主有支付「專業培訓費用」、「服務年限影響補償」等涉及賠償條件,否則「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在法律上是不被成立的!

陷阱4:補班日不用補班,但要請特休

特休屬於員工的權利,雇主是不可以任意幫你安排或是拒絕特休請求的。

▲勞動契約中的4大陷阱。(圖/翻攝自臉書/1111人力銀行)

▲勞動契約中的4大陷阱。(圖/翻攝自臉書/1111人力銀行)

不過,許多網友看完直言,「實際上他們說了算,除非你不想做了,不然照你們說的做,直接黑名單」、「勞基法只適用公家單位,私人企業...看老闆的良知有多少,甚至是說一套做一套,結論...自己若沒本事,就是任人宰割」、「法律上根本就沒有賦予試用期定義」、「上面很多慣老闆常做的事」、「台灣慣老闆超愛用」、「第一條很多公司都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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