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揚未如實申請危險物品類廠房!屏縣府批:從建照申請就有規避之嫌

▲明揚火警現場           。(圖/資料照)

▲明揚火警現場 。(圖/資料照)

文/中央社

明揚工廠爆炸釀逾百人死傷,屏東縣政府調查認定有3項違法事證,重罰240萬元。縣府昨(27)日再度重申,明揚公司建照申請有規避之嫌,後又隱匿危險物品存量。

屏東縣政府昨(27)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房,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申請核發使用執照為C-1工業、倉儲類,對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屬一般廠房消防安檢,未列入公共危險物品場所。

縣府指出,明揚廠房內儲放3000公斤有機過氧化物,應屬建築物使用類組I類危險物品類,適用法令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為消防列管公共危險物品種類第5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縣府強調,若當初明揚廠房以建築物使用類組I類危險物品類申請,其廠房設備應採獨立專用建築,連同牆壁厚度(防火時效)、位置、空地距離、材質、出入口防火門窗都有明確規定,且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公共危險物品位置、構造等,必須在開工前取得消防機關合格審核,完工後才發給使用執照,比一般工廠的設置更為嚴謹,稽查項目和密度也更加高規格。

縣府說,明揚公司從一開始的建照申請就有規避之嫌,後來又隱匿其廠區內的危險物品存放量,已與經濟部成立協調平台,將落實建照申請應符合實際使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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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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