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業詐騙旅客「最重罰15萬元」 出團訂單無出發日要吞3萬罰單

▲▼日本解封首日,外國旅客擠爆機場。(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觀光業者若有詐騙旅客且情節重大行為將可重罰。(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記者李姿慧/台北報導

交通部昨(11/8)公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旅館、旅行業和遊樂園若有詐騙旅客且情節重大,可開罰15萬元,玷辱國家榮譽或損害國家利益情節重大者重罰50萬元;導遊人員詐騙旅客情節重大也可開罰5萬元;另旅行業行程訂單未記載出發日期將吞3萬元罰單,相關規定即起上路。

交通部公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明訂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有詐騙旅客且情節重大,將開罰15萬元;妨礙善良風俗且情節重大,罰30萬元;玷辱國家榮譽或損害國家利益情節重大者重罰50萬元,上列皆可停止部分或全部營業、廢止執照。若停業處分仍繼續營業,可廢止營業執照,以及罰50萬元並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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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觀光旅館、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受雇人員詐騙旅客且情節重大也可罰5萬元,妨礙善良風俗且情節重大者罰15萬元,玷辱國家榮譽或損害國家利益且情節重大罰30萬元。

至於民宿經營業者若詐騙旅客且情節重大者罰15萬元,妨礙善良風俗且情節重大罰20萬元,玷辱國家榮譽或損害國家利益且情節重大重罰30萬元,上列可停止部分或全部營業,或廢止登記證,若仍違規繼續營業可開罰50萬元、廢止登記證並按次處罰。

若是導遊或領隊人員有詐騙旅客,將開罰1萬元,情節重大重罰5萬元;妨礙善良風俗開罰3萬,情節重大罰15萬元;玷辱國家榮譽或損害國家利益罰5萬,情節重大罰30萬元。

另修法也規定未領取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除原已規定處10萬元到50萬元罰鍰並勒令歇業外,再新增規定若經勒令歇業仍繼續經營,得按次處罰。

修法也規定旅行業販售旅遊行程,未於訂購文件明確記載旅客之出發日期,將開罰3萬元;若旅行業派遣隨團服務人員於旅遊途中擅離團體或隨意將旅客解散、未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遊樂及住宿設施、安排未經旅客同意旅遊節目等,以及旅行業使用遊覽車沿途搭載其他旅客、未說明逃生安全及示範、超時工作等,情節重大者可罰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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