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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業詐騙旅客「最重罰15萬元」 出團訂單無出發日要吞3萬罰單

交通部昨(11/8)公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旅館、旅行業和遊樂園若有詐騙旅客且情節重大,將可開罰15萬元,玷辱國家榮譽或損害國家利益情節重大者則重罰50萬元,另導遊人員詐騙旅客情節重大也可開罰5萬元,另旅行業銷售行程合約未記載出發日期,將開罰3萬元,相關規定即起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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