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搶先中央「沒戴口罩罰3千」遭法官打臉 衛生局要提上訴!

口罩、戴口罩。(圖/記者屠惠剛攝)

▲去年新冠疫情爆發期間,民眾外出都會戴上口罩。(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賴文萱/高雄報導

去年5月台灣本土新冠疫情爆發,高雄市長陳其邁宣布,只要沒戴口罩出門就要罰3000元,但一位蔡姓市民被開罰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定中央沒有提早授權給地方,撤銷這張罰單。對此,高雄市衛生局重申,強制要求民眾戴口罩,是為避免社區發生率與致死率升高的風險,市府採取開罰手段,為依法執行必要防疫作為,將再提起上訴。

▲高雄市長陳其邁說明疫情狀況。(圖/高雄市政府)

▲高雄市長陳其邁超前部署開罰不戴口罩外出,罰單被法院撤銷。(圖/高雄市政府)

判決指出,高雄市政府在去年5月19日上午公布高雄市民「外出或於公共場域、室内空間未戴口罩者將立即開罰」的防疫措施,而蔡姓市民則是在5月22日下午4時許,於苓雅區中正一路121巷口被稽查發現外出未戴口罩,當場開罰3000元,蔡姓市民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又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

蔡姓市民主張,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是在5月21日公告,指28日前若有違反「外出時全程佩戴口罩」的防疫措施應先勸導,勸導不聽者再予以開罰,他當時只是走出門外去看油漆乾了沒有,就被裁罰,當場向稽查人員說明也沒用,他認為中央和地方防疫標準不一致,應該是要先勸導才能開罰,高市府開罰無理,請求撤銷罰單。

高雄地院審理時,高市衛生局認為,稽查的地點位於高雄市轄區内,除須遵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疫情警戒標準外,亦不得違反高雄市政府所公布之防疫措施,違反者即應受罰,並無須經勸導不聽始得處罰的規定。

法官審理後發現,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5月19日並未授權各地方政府,可以自行決定民眾外出未佩戴口罩的處罰要件,更沒有授權地方政府能夠提早開罰,因此認定高市衛生局開罰無理由,撤銷這張罰單。

▲高雄市長陳其邁召開防疫記者會,說明最新疫情狀況。(圖/高雄市政府)

高雄市長陳其邁超前部署開罰不戴口罩外出,罰單被法院撤銷。(圖/高雄市政府)

高雄市衛生局副局長潘炤穎表示,在2021年5月28日,中央規定強制戴口罩前,不僅高雄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賦予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權責,強制要求民眾戴口罩,許多縣市政府在當時也陸續採取相同作為。包括桃園市、新北市、花蓮縣、基隆市、南投縣、雲林縣、新竹市、嘉義市,陸續均於5月28日中央規定前,以強制戴口罩作為必要的防疫手段,並非只有高雄市針對未戴口罩的民眾開罰。

基於傳染病流行之際需有因時、因地、因人等流行病學特性綜合評估、研判及執行對應防治作為之必要,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賦予地方政府據以採行應變措施權責。

▲高雄市衛生局簡任技正潘炤穎。(圖/高雄市政府)

▲潘炤穎強調,保障市民健康與生命安全,市府採取開罰手段,為依法執行必要防疫作為。(圖/高雄市政府)

去年5月19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警戒提升至第三級,當時台灣北部社區COVID-19疫情已經達社區傳播大流行,有鑑於當時疫情以Alpha病毒株為主,傳播力高,且據統計常造成極高重症和致死率,然而當時疫苗覆蓋率尚未普及、口服抗病毒藥物並未核准輸入,落實戴口罩為有效可行的防疫措施。因此基於緊急防疫目的,高雄市COVID-19專家小組會議決議,立即採取對應措施,決議要求民眾戴口罩作為必要防疫手段。

高雄市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去年5月19日宣布強制要求民眾戴口罩,是為避免社區發生率與致死率升高的風險,保障市民健康與生命安全,市府採取開罰手段,為依法執行必要防疫作為,衛生局將基於上述理由再提起上訴。

針對柯志恩辦公室批評「高市罰無罩男遭判決打臉」缺乏法制觀念,潘炤穎回應,新北侯市長早於2021年5月18日即因應疫情嚴峻而強力取締未戴口罩2百餘件,柯女士當時居住地在新北市,應該非常了解。此番批評無異打臉侯市長也欠缺法制觀念?呼籲柯辦,防疫非常辛苦,請勿為個人選舉打擊第一線防疫人員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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