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墓燒紙錢竟摔入火坑!工程師60%燒燙傷獲國賠197萬

▲土葬,墳墓,墓園,掃墓,祭祖,祖先,清明節,清明掃墓。(圖/記者周宸亘攝)

▲男子清明到公墓祭拜亡父,燒紙錢時竟滑落焚坑嚴重燒燙傷。(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蔡姓工程師2012年間的清明節,到彰化永靖鄉第一公墓祭拜亡父,燒紙錢時不慎跌落焚燒紙錢的火坑,造成全身近6成皮膚燒燙傷。蔡男訴請國賠1395萬餘元,台中高分院更二審認為永靖鄉公所需國賠197萬餘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2日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蔡男2012年4月2日下午前往彰化縣永靖鄉第一公墓祭拜亡父,公所在原有金爐旁設置供焚燒紙錢之焚燒坑。但蔡男指稱,當時公所未派專人在旁提醒注意,也未設置警示標誌,四周也未以圍籬完全隔絕。結果他站在焚坑旁設置之L型鐵網東側處,因土質鬆動而由鐵網下方空隙跌落焚坑,造成全身體表面積50-59%燒傷,包括20-29%三度燒傷,左右手掌疤痕攣縮之傷害,治療後皮膚排汗功能喪失51%以上,喪失勞動能力92.28。蔡男不滿,認為永靖鄉公所管理有疏失,因此訴請國賠,要求1,395萬0,642元的賠償。

永靖鄉公所否認疏失,拒絕賠償。公所辯稱,設置這個焚坑前,不須調查地質鑽探取樣,或先取得核可使用之執照。公所稱,焚坑西面以排水溝為天然屏障,北面及東面做為焚燒金紙平台,並在土坑外架設高達100公分L型鐵網當成安全防護措施。但蔡男卻爬上沒有防護措施的南面土堆,在上面丟擲金紙,最後才會從土堆上滑落,因此拒絕賠償。

法院調查後,均認定永靖鄉公所有疏失,一審判准國賠68萬餘元,二審改判186萬餘元,更一審再改判准68萬餘元。直到今年三月間,台中高分院更二審改認定公所具有7成過失、蔡男要自負3成過失,因此判准國賠197萬229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2日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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