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男用偷拍的私密照片,逼迫花花與自己發生關係。(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昱萱/基隆報導
一名林姓男子因為與女友人「花花」(化名)有糾紛,竟然就偷拍對方手機裡的私密照片、對話紀錄等,以此威脅對方和他發生性關係,而儘管遭到對方拒絕,林男仍是強硬性侵了對方。對此。基隆地院審理後,依法判其3年6月徒刑、7月徒刑。
判決指出,林男先前約花花在對方住家附近吃消夜,等到用餐完畢後,佯稱說要載對方回家,卻趁著對方睡著時,將車子開往新北萬里的海邊,並於車上偷偷用手機拍攝花花手機中,含有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與他人的LINE對話截圖。等到花花睡醒之後,林男就將車子開往基隆某家汽車旅館,接著又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在明知道對方無與其性交之意願的情況下,向對方宣稱自己握有她的私密照片、對話截圖等翻拍照片,要求對方跟自己發生性行為。
花花得知後,立刻表明不願意與林男發生關係,並且不斷伸手推拒反抗他,但林男卻仍是對其強行性侵。誇張的是,林男之後又將翻拍的照片,張貼在臉書的公開社團,而之後又把翻拍照片傳給花花,恐嚇花花說,你要這樣對我,我也不客氣了」、「你放心,我會把所有照片都上,我會讓妳出名」。其恐嚇的行徑,讓花花心生畏懼,擔心林男危害自己安全,嚇得趕忙報警。
林男被捕後坦承確實有與花花發生性行為,但其也辯稱,自己並無強制性交犯行,聲稱當時兩人是兩情相悅。不過,花花證稱,「當時林男說要找我聊天,要我陪他吃消夜,之後我以為他會送我回家,但我醒來卻發現我在海邊,我睡著的過程中他還偷看我的手機,我醒來之後,他也只跟我說帶我去一個地方,他帶我到汽車旅館,說他不會對我怎樣,我問他為什要偷拍我的手機,爭執中,我的手機被他搶走,他要我跟他發生性行為,我有跟他說不要,但他說了很多可怕的話,我想說我如果要保護自己,就要配合他,才能保住一條命。」
花花也證稱,「他很兇的質問我,問我要不要跟他做男女朋友與性行為,我說不要,他說如果不要,就要把內容PO上網讓大家都知道,爭執過程他拉我的左手試圖強制性交,我也試圖搶回手機,之後他性侵得逞,他又說如果我不當他女朋友,他會讓我的朋友發生意外。」而花花也表示,自己在過程中有不斷反抗,但林男卻沒有停止。
雖然林男矢口否認犯行,但法官勘驗各項證據後發現,林男之後有傳送訊息和花花道歉,「先跟你抱歉了」、「如果有傷害了你,請你原諒」、「記得原諒我」、「我快瘋了」等語,如果兩人的性行為有得到花花同意,為何林男要傳送訊息尋求原諒。
對此,法官認為,林男的行徑已經讓花花身心受創,考量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未婚有兩個小孩等一切情狀後,依犯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又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又犯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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