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平台保障用戶!NCC:參考歐盟DSA訂出《數位通訊傳播法》

▲▼社群媒體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NCC研擬《數位通訊傳播法》大型網路平台將成為主要監理目標。(網路平台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世昌/台北報導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NCC未來將成為網路內容監理主管機關,目前正研擬《數位通訊傳播法》,發言人翁柏宗13日表示,NCC將參考歐盟於2020年底提出的《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方向進行研究草擬,要求大型平台業者有責任透過自律、公私協力方式,建立透明運作機制,確保使用者權益。

翁柏宗指出,目前《數位通傳法》草案條文尚未出爐,也未進入委員會實質討論,但可以確定的是,立法方向朝法制化大型數位平台的監理,包括平台應負的責任。

他舉例,平台對於內容檢視機制,其中包括自律及多方協力,歐盟之前的規範使得大型平台為避免責任,可能只要有單方檢舉、單方認定內容違規,就直接移除內容,甚至沒有告知當事人,但歐盟新版DSA則要求對使用者權益保障,如果要移除內容,平台需要說明理由,揭露資訊可供查詢,需有透明化機制,也同時要保障使用者的救濟權益。

▲▼交通部,NCC大樓,通傳會。(圖/記者邱倢芯攝)
▲NCC通傳會。(示意圖/照料照片)

對於內容實質監理的部份,翁柏宗表示,網路虛擬世界產生的問題將對到應實體世界,由各相關主管機關去負責,例如網路詐騙案,仍是由警察主管、法院審判。

根據外媒有關歐盟DSA草案的報導,該法要求超大型網路平台(Online Platforms)須向監管機構公布演算法運作、刪除內容準則,以及用戶投放廣告方法等。

歐盟認為在該區域觸及率超過10%即屬超大型業者,必須提供打擊非法商品、服務或內容的措施,協助辨識銷售非法商品賣家,為使用者提供有效保障。


NCC補充說明,歐盟在2000年公布的歐洲電子商務指令(ECD)定有避風港條款,係為減少業者被訴風險,卻造成業者為避免負擔責任、符合避風港條款,當被通知或知悉違法內容時,即移除或阻斷內容;歐洲公民社會對此批評多為平台業者錯誤刪除、濫用通知系統、缺乏通知與救濟制度,憂心產生寒蟬效應,故2020年提出的DSA草案聚焦於「透明性」與「使用者救濟權利」兩點,前者為透過服務使用條款、移除告知及登載於集中式資料庫、與透明度報告達成;後者則係透過賦予使用者內部異議與外部爭議申訴之權利, 以維權益。隨著數位平台的功能日趨多樣,逐漸成為人們日常生活與社交之重心,近年來「平台問責」概念也開始受到各界廣泛重視,世界民主國家皆在探索適切的管理機制,我國將持續關注發展並研擬草案,以符合世界法治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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